罪犯何红友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02
罪犯何红友,男,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红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改判其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于2014年8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综合记功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红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获得综合记功。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何红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结合其犯罪情节,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红友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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