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飞减刑裁定书
罪犯黄飞,男,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飞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黄飞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于2013年7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综合记功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3月获得综合记功一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黄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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