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金智减刑裁定书
罪犯陈金智,男,1984年4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金智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于2011年10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6日获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2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陈金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系累犯,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金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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