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其晤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02
罪犯陈其晤,男,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5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其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受害人57266.08元。被告人陈其晤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5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于2012年8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其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陈其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民事赔偿,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其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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