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正勇假释裁定书
罪犯吴正勇,男,1994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猫营镇龙场村三组,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是1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正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108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于2014年7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综合记功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正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于2016年3月获得综合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意见评估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吴正勇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具备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正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王 明 芹
审判员 杨 波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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