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正洪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03
罪犯刘正洪,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该县马官镇余官村167-1号,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人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正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人民币5620.5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于2013年3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正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于2014年12月、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意见评估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刘正洪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具备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正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王 明 芹 

审判员  杨 波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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