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绑架罪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06
罪犯陈云,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4年8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钟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9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4年3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该犯因余漏盗窃罪,2005年6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钟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7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六中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2008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23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0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19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2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3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7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1000元,有7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云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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