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泽跃故意伤害、盗窃减刑裁定书
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8月26 日被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10月28日减刑刑满释放。2001年9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毕泽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2004年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34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6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2006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18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12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4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0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3月8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毕泽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毕泽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毕泽跃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毕泽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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