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显能走私、贩毒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01年6月19日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7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认定敖显能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8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2009年1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9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11月8日止)。2012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4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2月8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敖显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敖显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敖显能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敖显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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