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远平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罪犯陈远平,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
2009年1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远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5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1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远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远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远平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远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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