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荣故意伤害罪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07
罪犯陈国荣,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2000年12月1日本院作出(2000)黔南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国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元(未履行,有低保证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3月21日交付执行。2005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3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2007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35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3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6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7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4月19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虽未履行,但有低保证明。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国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国荣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国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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