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正勇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2007年8月2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凯刑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正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947.5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201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5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6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6月13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正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高正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高正勇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正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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