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平盗窃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07
罪犯黄平平,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日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11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普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平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作出(2009)安市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2月19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平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平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黄平平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应予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平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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