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征斌强奸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07
罪犯唐征斌,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5年10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征斌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632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2月27日交付执行。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2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至2027年11月19日止);2012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3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8月19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征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征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唐征斌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征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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