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井彬盗窃罪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07
罪犯田井彬,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五监区服刑。

2008年1月15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都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井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3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3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3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井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积分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其财产刑已经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井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田井彬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井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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