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孟江抢劫减刑裁定书
2003年1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安市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田孟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9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9月28日交付执行。2006年8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8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16日止);2009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19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2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0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8月16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孟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孟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田孟江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民事赔偿责任和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孟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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