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军抢劫减刑裁定书
罪犯王庆军,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2年7月4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纳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庆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庆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庆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庆军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庆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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