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仁贵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1999年12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幸仁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黔刑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9月12日交付执行。2003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27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2008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22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5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4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0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22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幸仁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幸仁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幸仁贵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幸仁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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