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龙海强迫卖淫减刑裁定书
罪犯文海龙,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2年7月23日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文海龙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文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文海龙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文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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