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启平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08
罪犯许启平,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2004年4月30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启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201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6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0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3月26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启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许启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许启平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启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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