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军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2007年3月20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东台刑一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2009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4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1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5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3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3月27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光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光军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光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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