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承会非法买卖枪支罪假释裁定书
2008年5月12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三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承会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201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5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8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26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承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5月10日获立功奖励一次,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承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承会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承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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