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安刚抢劫减刑裁定书
该犯曾因犯抢劫罪,1999年5月4日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5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4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瓮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安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06)黔南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9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2012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3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0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安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且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雷安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雷安刚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安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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