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安学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2001年3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东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雷安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32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8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刑终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32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9月4日交付执行。2003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98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2008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23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5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2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0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19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安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雷安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雷安学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安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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