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友帮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10
罪犯莫友帮,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1年4月22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台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莫友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东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201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1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4月10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友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莫友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莫友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莫友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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