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2:12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俊,男。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汇检刑诉(2014)第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李俊受雇于遵义安鑫投资有限公司,任大区经理,负责贵阳片区代理酒类的销售及收款工作。同年4月起,李俊采取收款不入账、拆借填补等方式将该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98,830元收取后占为己有,后逃匿。2014年8月20日,遵义安鑫投资有限公司职员在贵阳市找到李俊,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俊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报案陈述材料、被告人供述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报销单、汇款凭证、收款收据、工资表、公司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作为公司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李俊在庭审中提出其具有主动到汇川公安分局茅草铺派出所投案自首的情节,经查,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证人证言、李俊供述辩解等均证实李俊是被遵义安鑫投资有限公司职员在贵阳找到,扭送公安机关。李俊提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李俊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本案赃款,应当继续追缴,归还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

二、赃款人民币98,830元,继续追缴,归还被害人遵义安鑫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 怒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

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 佳 懿

书 记 员  杨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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