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4月20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兴义市坪东办事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付世鑫,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8月19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彝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兴义市坪东办事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由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2月6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决定对其逮捕,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于2016年2月23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选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付世鑫、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害人谢某某在兴义市坪东街道办事处福兴路被告人李某甲经营的麻将室内,因打麻将一事与李某甲发生口角并打架。被告人李某某看见后便帮忙李某甲,并在打架过程中持刀将谢某某杀伤。经法医鉴定,谢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20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判处,建议对李某某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李某甲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一般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害人谢某某在兴义市坪东街道办事处福兴路被告人李某甲经营的麻将室内,因打麻将一事与李某甲发生口角并互殴,被告人李某某看见后便帮忙李某甲,并在互殴过程中持刀将谢某某杀伤。经鉴定,伤者谢某某右上腹部损伤致胃破裂经手术治疗,评定为重伤二级。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20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某、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菜刀一把证实:2015年10月21日,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李某甲持有的菜刀一把,该菜刀经庭上出示给李某甲辨认,李某甲予以认可。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
3、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20时许到侦查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4、证人肖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1日14时30分许,在兴义市坪东办福兴街李某甲开的麻将馆内,因为打麻将的事情,谢某某与李某甲发生口角后,李某某叫谢某某出麻将室。谢某某出来就与李某某互殴,后来李某甲拿出一把菜刀出来要求谢某某、李某某停手。后来李某甲准备拿刀去砍谢某某,但被谢某某抱摔倒在地上。李某某用一把刀抵着谢某某,后来我看到谢某某的肚子流血,李某某就跑了。
5、证人谢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1日14时许,在兴义市坪东办福兴街李某甲开的麻将馆内,李某甲指责我们打麻将时打假牌,谢某某就和李某甲争吵起来。李某某叫谢某某出麻将室,谢某某出去后就和李某某互殴。这时,李某甲准备拿菜刀砍谢某某,李某某用麻将室里的塑料凳子打谢某某的头部。我就上前抱住李某某,李某某就拿出卡子刀来威胁我,我放开李某某后,李某某就跑过去捅了谢某某一刀,之后李某某就跑了。
6、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1日l4时30分许,在兴义市坪东办福兴街李某甲开的麻将馆内,因为是否打假牌的事情,李某甲叫谢某某发生口角并抓打,后李某某去帮助李某甲。李某某用刀捅了谢某某肚子一刀就跑了,打架的时候,李某甲也拿出一把菜刀出来。
7、被害人谢某某陈述:2015年10月21日14时许,在兴义市坪东办福兴路李某甲开的麻将馆内,因为是否打麻将的事情,我和李某甲相互谩骂后发生打架。被人拉开后,我又回麻将馆拿衣服,李某甲拿了一把菜刀出来,我和李某甲有扭打起来,于是李某某来帮忙李某甲,我们三个互殴,在打架的过程中我被李某某杀了一刀。
8、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实:经鉴定,伤者谢某某右上腹部损伤致胃破裂经手术治疗,评定为重伤二级。该结果于2015年11月8日告知谢某某、李某某、李某甲。
9、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李某某、李某甲辨认,案发现场位于兴义市坪东街道办事处福兴路。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谢某辨认出杀伤谢某某的人系李某某。
1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5年10月21日14时30分许,在兴义市坪东办福兴路李某甲开的麻将馆内,因为打麻将的事情,李某甲与谢某某发生争吵,于是我过去帮李某甲,与谢某某在麻将馆门口发生打架。我们被其他人劝开后,谢某某又到麻将馆内,李某甲又要求谢某某出去,于是他们两个发生打架。我又上前去帮忙时,李某甲拿出一把菜刀出来,劝阻我和谢某某打架,谢某某于是砸了麻将馆的凳子,李某甲就拿刀准备砍谢某某。谢某某跑到灶台准备拿东西,于是我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了谢某某的肚子一刀就跑了。在跑的时候,我将水果刀丢在利民一巷那里。当日20时许,我就到公安机关投案。
1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5年10月21日14时30分许,在兴义市坪东办福兴路我开的麻将馆内,因为打假牌的事情,谢某某用脏话骂我,我和谢某某互骂。李某某过来帮忙我,于是李某某和谢某某发生打架。我看到另外一个男的准备帮谢某某打李某某,我就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准备去砍他们,一个男的过来把我摔在地上,我用手里的刀乱砍。我躺在地上的时候看到李某某手上也拿着一把刀,但是否砍到人没有我不清楚。等我醒来的时候看到谢某某的身上有血。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与本案有关联性,且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故意伤害的客观存在,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他人重伤的后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谢某某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过错,对李某某、李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李某某、李某甲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李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一般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李某某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李某甲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
三、随案已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佰陆
人民陪审员 刘建英
人民陪审员 胡 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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