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成等八人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宝成,出生于贵州省。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文,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明月,系贵州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祥,出生于贵州省。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取保候审,同日释放。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6年4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睿春,系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出生于贵州省。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取保候审,同日释放。
辩护人李昕,系贵州三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监视居住,同日释放。
被告人罗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日释放。
被告人段某某,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仲、郭文君,系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第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宝成、陈文、王祥、朱某某、朱某、张某、段某某、罗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向东、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1日,新华煤矿1601回风顺槽2号联络巷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重大责任事故,致曾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杨某、朱某勇、陈某某、叶某某、李某祥、施某某、阮某某等10人当场死亡。
被告人刘宝成作为新华煤矿事故当班调度员。事故当班未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未认真核查井下撤人警戒工作是否到位,未向揭煤总指挥请示的情况下擅自下达放炮命令,放炮诱发突发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被告人王祥现场带班施工1601回风顺槽2号联络巷防突风门,未按设计要求指挥工人构筑防突风门,以致于事故发生后防突风门被冲击波推倒,造成风流逆转,灾区扩大。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2013年1月对揭煤区域防突措施99个抽放钻孔施工、验收管理不到位,致使钻孔未按设计施工到位,区域未消突。对1601回风顺槽2号联络巷防突风门施工监督不到位,且未按要求组织验收。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作为新华煤矿安监部部长。对六枝工矿集团查出的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且在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仍安排部室人员在验收表中写下“复查合格、同意复工。”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朱某,作为新华煤矿安全副总经理。对六枝工矿集团查出的隐患未认真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未完成的情况下,提出填写整改合格的结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文,作为新华煤矿总工程师,揭煤工作总指挥。对揭煤区域煤层的瓦斯地质条件不进行认真分析,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抽放钻孔、局部防突措施排放钻孔施工等验收管理要求不严格,导致钻孔未按设计施工到位,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在未经论证的情况下,未按规定采用敏感指标K1值进行考察,造成局部措施效果检验失真,并批准掘进1.6米;对矿井通风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不到位,导致构筑的2号联络巷防突风门位置不正确、数量不够、强度达不到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被告人段某某,在明知新华煤矿自查隐患未整改完毕、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将综合验收结论修改为“整改合格,确认无隐患,同意申请复查,同意恢复生产”。对新华煤矿“6.11”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作为当日带班矿长,在陪同特区执法局检查时,未安排其他领导代替入井带班,且检查组走后也未继续履行带班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上列八被告人违反煤矿相关制度,致新华煤矿发生一起10人死亡的煤与瓦斯突出重大责任事故,八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八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列八被告人皆认为起诉指控属实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吴明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陈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文是初犯且一贯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陈文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组织施救,避免了事故的进一步扩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还委托其妻子看望、慰问了各被害人家属,被害人亲属对陈文表示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文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杨睿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朱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某某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朱某某积极开展救援工作,可酌情从轻处罚;朱某某陪同检查组检查工作,并非擅自离开岗位,从另一层面来说也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引进川煤公司,朱某某在中间只起介绍作用,朱某某是没有权利决定的;事故发生后,朱某某积极处理善后工作,有一定的立功表现;遇难者家属对陈文的谅解,可视为对八被告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在一年以下处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李昕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新华煤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该矿存在难以预见的客观和自然因素,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朱某在客观上不能或难以完善和克服;朱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某是过失犯罪,并无主观恶性,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下处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王仲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同意前几位辩护人已经提到的辩护意见;事故发生后,六枝工矿集团积极善后,消除社会影响,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段某某补签验收表的行为,其出发点是完善备案手续,让新华煤矿及时恢复生产,取得经济效益,不是私心。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段某某在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新华煤矿为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手续齐全的新建矿井,隶属于华隆煤业。华隆煤业是由六枝工矿和华润电力于2007年9月13日注册成立的合资企业,其中六枝工矿占股51%,华润电力占股49%,组建初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独立动作。由于两家股东在管理上存在分歧,2012年3月后,经股东双方商定,六枝工矿履行对新华煤矿的管理职责,华隆煤业主要工作是办证、融资和对外协调。该矿于2009年9月8日开工建设,设计主平硐、中央进风斜井、中央回风斜井3条井筒。至事故发生,一采区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正进行首采面的施工。矿井建成了高负压永久瓦斯抽放、双回路供电、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和压风自救等系统。井田范围内有可采煤层从上至下为M6、M16、M18、M27共4层。M6煤层平均厚度3.41米,倾角80,煤层瓦斯含量为12.49~18.38立方米/吨,瓦斯压力0.13~1.65Mpa,经鉴定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矿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发生时,井下布置有1601回风顺槽、1601运输顺槽、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1340西轨道大巷、1345西胶带大巷等5个掘进作业点。
2014年5月9日新华煤矿在未获得六枝工矿批复同意、未实施招投标的情况下,与隶属于成都市国资委的四川煤矿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煤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新华煤矿1601回风顺槽里段、1601运输顺槽里段及切眼等井巷工程的施工外包给该公司。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于5月13日起,由四川煤建新华项目部施工。事故点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开口点位于101瓦斯巷,距101瓦斯巷开口点336米。设计从底板揭穿M6煤层,长度51.59米,坡度+25030‘,与1601回风顺槽夹角200。掘进方式为放炮掘进。2012年12月26日开始施工,至2013年1月5日施工了23.4米后,停止掘进实施揭煤的区域防突措施。此后陆续组织施工,2014年6月5日0点班揭开M6煤层,目前该巷道已掘35米,处于揭煤过煤门阶段,支护方式为25号U型钢架棚支护,巷道顶部已揭露M6煤层约1.2米。2014年3月初,通风工区设计了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防突反向风门,该设计要求风门两边各掏槽0.2米,风门墙厚0.8米。4月17日,总工程师陈文组织会审通过的《102瓦斯巷(反掘)与102瓦斯巷(正掘)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101瓦斯巷(反掘)300米处构筑正反向风门一组”;2014年5月8日,通风工区相关人员在设计指定位置(距101瓦斯巷反掘开口处300米)施工了2组防突反向风门,通风队副队长王祥井下值班并监督防突反向风门施工,施工完成后未验收;其中,101瓦斯巷内侧防突反向风门距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为57米。矿井首采M6煤层设计采用底板抽放巷布置穿层钻孔预抽煤层条带瓦斯、工作面形成后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方案;据此,矿井在M6煤层底板布置有101、102瓦斯抽放巷并施工穿层抽放钻孔预抽1601首采面运输、回风巷的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该抽放巷由六枝工矿恒达公司负责施工、接抽及检测101、102瓦斯巷的穿层抽放钻孔,2012年12月-2013年3月,在101瓦斯巷内事故区域段施工了共计12组(第72-83组),每组8个底板穿层预抽钻孔,钻孔直径89毫米,实行边施工抽放钻孔边接抽放管路抽放的方式,抽采至事故发生前,未开展区域措施效果检验。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为了揭M6煤层,于2013年1月8日掘进工作面距M6煤层法向距离7米时,停止掘进,开始按设计施工揭煤区域措施抽放钻孔。按照新华煤矿《瓦斯抽采考核管理办法》,钻孔施工放线由通风瓦斯工区技术员、分管钻探班管理人员负责,每孔施工结束时由作业区域安全检查员、瓦检员、施工人员共同验收签字;而实际施工中由工人自行用罗盘给定方位角、用坡度规给定倾角,施工结束后由施钻工人自行检验孔深并填写钻孔验收小票。2月1日施工完成99个钻孔并接管抽放,至2月28日,抽放观测记录显示共检测了16次,该采矿采用算术平均的计算方式计算出抽放28天抽出的瓦斯纯量113384.09立方米,并将该数据作为2014年5月12日编制的《一采区1601回风巷顺槽2#联络巷揭M6煤层消突评价报告》中的评价参考指标;2013年3月5日,在距离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工作面起坡点15.3米处施工了5个检验测试孔,测得最大残余瓦斯含量为6.659立方米/吨和最大残余瓦斯压力为0.437Mpa。2014年5月20日,新华煤矿在距起坡点21.3米位置,施工了3个检验测试孔,测得最大残余瓦斯含量4.542立方米/吨,残余瓦斯压力0.222Mpa。六枝工矿批复了新华煤矿上报的《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揭M6煤层安全技术措施》,同意该措施,并提出“揭煤点前方钻孔过稀,达不到设计抽放半径要求,且未标注控制范围”,要求新华煤矿核实。新华煤矿将恒达公司在101瓦斯巷施工的预抽1601回风顺槽条带瓦斯穿层钻孔成果图作为“揭煤点前方钻孔过稀”的补充措施上报六枝工矿备案。6月5日0点班揭开煤层,6月6日四点班,该掘进工作面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和瓦斯放散初速度进行考察,其中K1值达到0.79,瓦斯放散初速度未超标;总工程师陈文得知后安排施工短孔进行排放,6月6日四点班在无设计下施工了7个排放孔,在未考察情况下6月7日0点班放炮掘进;6月7日四点班进行考察,只考察了瓦斯放散初速度、钻屑量、温度,经考察以上三个指标未超标,据此,总工程师陈文在不采用考察敏感指标K1值的情况下批准掘进1.6米;由于施工队伍人员不足,6月8日、9日未掘进,6月10日8点班恢复掘进直至事故发生。
玉舍煤矿“5·25”事故发生后,六枝工矿立即通知六盘水市境内所属煤矿从25日中班全部停止生产或建设,要求所属煤矿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结束必须经六枝工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印发了《关于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六工矿通字[2014]142号)等4个文件,要求公司及所属煤矿加强安全生产工作;5月27日,六枝工矿召开了安全生产紧急会议,会议由总经理何某辉主持,参会人员分别为六枝工矿领导、部室负责人及各煤矿书记、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玉舍煤矿“5·25”事故发生后,新华煤矿按照六盘水市政府及六枝工矿要求,停建整改进行隐患排查,通过自身排查,共查出38条隐患;5月26日,特区执法局对新华煤矿进行检查并查出11条隐患,责令煤矿立即进行整改;当天特区煤炭局也到矿检查,查出隐患5条,要求整改结束后由六枝工矿组织验收;5月27日,六枝工矿批复了新华煤矿编制的隐患整改方案;5月31日,六枝工矿安全监察部副部长史某某带队到新华煤矿就煤矿自查出的38条隐患和特区执法局所查11条隐患进行验收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验收,史某某在特区执法局所查11条隐患综合验收结论栏填写“经现场验收,以上隐患已整改合格”。但对新华煤矿自查的38条隐患由于还有4项未整改结束,没有填写验收结论;同时,对当天检查出的“101瓦斯巷风门运输时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且无铁风筒,无防逆流设施,未闭锁,达不到反向风门要求”等20条隐患下达了检查意见书,提出验收不通过,要求煤矿“结合地方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当天下午,新华煤矿在验收未通过情况下,在自查的隐患综合验收结论栏自行填写“复查合格,同意复工”,并将两份验收表格作为六枝工矿验收合格的依据,向新华安监站申请复查、恢复建设;6月2日,经新华煤矿申请,特区执法局对新华煤矿进行了复查,下达了复查意见书,确认11条隐患已按要求整改完毕。6月3日,新华煤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朱某到六枝工矿安全监察部部长段某某办公室,部长段某某在明知新华煤矿隐患未整改完毕的情况下,应朱某的要求将验收结论改为“整改合格,确认无隐患,同意申请复查,同意恢复生产”,并在日期上签写为2014年5月31日;6月5日,特区执法局对新华煤矿进行检查,共查出9条隐患(未到1601回顺槽2#联络巷现场检查),并要求限期整改;6月7日,驻矿安监员张某华、吴某顺查出“1601回风槽2#联络巷未按揭煤措施刷斜面”等6条隐患,张某华将发现的隐患记录在自己的工作笔记上,告知新华煤矿总经理刘某甲,并要求其签字认可;6月10日,特区执法局对新华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新华煤矿布置有1340西轨道大巷、1345西胶带大巷、1601回风顺槽、1601运输顺槽(已停掘)、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103瓦斯联系巷等5个掘进面,共查出11条隐患,对检查时发现正在作业的1340西轨道大巷、1601回风顺槽、1601运输顺槽和103瓦斯联系巷,责令新华煤矿立即停止掘进;因检查时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未作业,故未要求该工作面停止掘进作业。
2014年6月10日14时30分,当班地面值班矿领导、新华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雷某某组织召开四点班调度会。当班出勤129人,分别在井下9个地点作业,其中,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班长曾某某带6人掘进施工,巡查员1人。四点班井下带班领导为生产副总经理朱某某,由于当天下午特区执法局在该矿进行安全检查,朱某某陪同于12时40分左右入井检查,16时左右升井参加交换意见,20时左右才检查结束,朱某某实际未入井带班。四川煤建新华项目部16时左右开完班前会,曾某某带领当班工人陆续到达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开始出渣、架棚作业。10日23时45分左右,四点班矿调度员刘某乙在撤出除事故区域的其他作业地点人员后,交班给11日0点班调度员刘宝成时说:“井下除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作业人员外,其余人员已全部撤出,等中班安检员施某某汇报后就可以放炮”;24时整施某某向11日0点班矿调度员刘宝成汇报“2#联络巷工作面人员已撤完,岗站好,电源已停,准备放炮”,刘宝成同意放炮。11日0时5分,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该工作面的T1瓦斯浓度10%,T2瓦斯浓度4.13%。经清点10人被困(含事故点10日4点班未撤出的8人,恒达公司1名工作人员,0点班提前入井瓦检员1人)并全部遇难。
事故直接原因为该矿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揭穿的M6煤层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石门揭煤时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间接原因为新华煤矿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四川煤建对新华项目部未实施有效管理;六枝工矿与新华煤矿管理关系不顺,计划审批不结合实际;六枝工矿制度不健全,技术措施审批不到位;六枝工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等。经调查认定,新华煤矿“6·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为刘宝成、王祥、罗某某、张某、朱某、陈文、段某某、朱某某等。其中刘宝成作为事故当班调度员,事故当班未按照《新华煤矿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揭M6煤层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未认真核查井下撤人警戒工作是否到位、未向揭煤总指挥请示的情况下擅自下达放炮命令,放炮诱发突出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王祥2014年5月30日起任新华煤矿通防工区副区长(5月30日前任通风队副队长,负责矿井通风设施的构筑和维护工作),对通风设施的施工管理不到位,2014年5月8日,现场带班施工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防突风门,未按设计要求指挥工人构筑防突风门,以至于事故发生后防突风门被冲击波推倒,造成风流逆转,灾区扩大,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罗某某2014年5月30日起任新华煤矿通防工区副区长(5月30日前任通风队队长),负责通风技术管理工作。对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防突风门施工监督不到位,且未按要求组织验收,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张某2014年1月26日起任新华煤矿安监部部长,对六枝工矿5月31日检查出的“101瓦斯巷风门运输时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且无铁风筒,无防逆流设施,未闭锁,达不到反向风门要求”等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且在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仍安排部室人员在验收表中写下“复查合格,同意复工”。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朱某系新华煤矿安全副总经理。对六枝工矿5月31日排查出的20条隐患未认真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未完成的情况下,提出填写整改合格的结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陈文系新华煤矿总工程师,揭煤工作总指挥。对揭煤区域煤层的瓦斯地质条件不进行认真分析,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抽放钻孔、局部防突措施排放钻孔施工等验收管理要求不严格,导致钻孔未按设计施工到位,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在未经论证的情况下,未按规定采用敏感指标K1值进行考察,造成局部措施效果检验失真,并批准掘进1.6米。对矿井通风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不到位,导致构筑的2#联络巷防突风门位置不正确、数量不够、强度达不到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段某某系六枝工矿安全监察部部长。六枝工矿相关部室5月31日到新华煤矿就恢复建设进行复查验收,在明知新华煤矿自查隐患未整改完毕、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将综合验收结论修改为“整改合格,确认无隐患,同意申请复查,同意恢复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朱某某系新华煤矿生产副总经理(6月9日总经理刘某甲到贵阳学习期间主持全矿行政工作)。作为6月10日4点带班矿长,在陪同特区执法局检查时,未安排其他领导代替入井带班,且检查组走后也未继续履行带班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证明八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新华煤矿6.11事故遇难人员名单及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3、朱某某、陈文、朱某的任职文件、关于成立防突办公室的通知、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罗某某、王祥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机构调整的通知:证明朱某某、陈文、朱某、罗某某、王祥的任职情况。
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关于领取新华煤矿采矿许可证的通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回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回执、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证明新华煤矿及相关人员的证照情况。
5、到案经过:证明八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6、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新华煤矿在2014年5月中上旬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在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由未取得爆破资质的人员实施爆破作业,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决定罚款10万元。
7、新华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瓦斯治理与防突岗位责任制》、《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关于成立新华分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机构的通知”、关于印发《贵州华隆煤业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煤矿钻孔设计 施工 监督 验收 竣工资料分析制度》的通知、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规程、措施会审表、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揭煤及过煤门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证明新华煤矿制定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制度、措施,成立了相关机构。
8、六枝工矿集团关于新华公司停产整改方案的批复:证明六枝工矿集团于2014年5月27日批复同意了新华分公司上报的停产整改方案。
9、5月26日新华煤矿自查自纠整改完成情况自检表(38条隐患)、5月26日六枝特区安监局安全检查整改完成情况自检表(11条隐患):证明新华煤矿自查自纠整改完成情况及六枝特区安监局安全检查整改完成情况。
10、六枝工矿对新华煤矿5月26日自查自纠整改完成情况验收表(无验收结论):证明六枝工矿对新华煤矿5月26日自查自纠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但未作出验收结论。
11、六枝工矿(集团)公司对(六)煤安监决字〔2014〕(51)号文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表:证明将验收结论“经现场验收,以上隐患已整改合格”改为“整改合格确认无隐患,同意申请复查,同意恢复生产”,时间为5月31日,盖有六枝工矿安全监察部印章。
12、六枝工矿(集团)公司对新华分公司5月26日自查自纠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表:证明将验收结论“复查合格,同意复工”改为“整改合格,确认无隐患,同意申请复查,同意恢复生产”,时间为5月31日,盖有六枝工矿安全监察部印章。
13、新华安监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证明新华安监站于2014年5月26日对新华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查出11条隐患,作出了现场处理决定。
14、新华安监站现场检查复查意见:证明新华安监站于2014年6月2日对新华煤矿进行复查,认为该站2014年5月26日查出的11条隐患已整改完毕。
15、六枝安监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证明六枝安监局于2014年6月5日对新华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查出9条隐患,作出了现场处理决定;2014年6月10日再次对新华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查出11条隐患,作出了现场处理决定。
16、六枝安监局复查意见书:证明六枝安监局于2014年6月10日对新华煤矿进行复查,2014年6月5日查出的9条隐患或问题均已整改结束。
17、安全监察意见书:证明六枝工矿安监部等部门于2014年5月31日对新华煤矿进行隐患整改复查验收及安全检查,查出20条隐患。
18、新华煤矿实验测试报告单、瓦斯含量测定记录表:证明新华煤矿做了相关实验,测定瓦斯含量。
19、井下区域(或)分区支管瓦斯抽放观测记录表:证明井下区域(或)分区支管瓦斯抽放观测的相关情况。
20、川煤班前会签名表、川煤公司综掘队班前会议记录:证明川煤公司排班作业等相关情况。
21、新华矿1601回风顺槽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检验检测报告、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揭M6煤层区域专项防突设计、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揭M6煤层安全技术措施、一采区1601回风顺槽2号联络巷揭M6煤层工作面消突评价报告、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六枝工矿关于新华煤矿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揭M6煤层安全技术措施的批复:证明新华煤矿针对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揭M6煤层进行区域专项防突设计、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新华煤矿于2014年5月9日将相关工程外包给四川煤建。
23、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揭煤专题预备会会议纪要:证明为确保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安全揭开M6煤层,陈文于2014年5月23日召开了专题预备会,形成了相关会议纪要。
24、102瓦斯巷(反掘)与102瓦斯巷(正掘)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证明新华煤矿编制了102瓦斯巷(反掘)与102瓦斯巷(正掘)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25、新华煤矿调度日志:证明事故发生前后新华煤矿的相关调度情况。
26、1601回风顺槽2号联络巷甲烷监测表:证明1601回风顺槽2号联络巷甲烷监测情况。
27、新华煤矿职工培训呈报审批表、川煤矿建队岗前安全培训课程表、培训考勤表、川煤矿建岗前培训考试分数登记表、岗前安全培训登记表:证明新华煤矿职工培训情况。
28、关于新华煤矿井下无线传输视频监控未安装的原因说明及关于购置安装井下无线传输视频监控设备的请示:证明新华煤矿未安装井下无线传输视频监控的原因。
2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销号台账:证明六枝工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销号的相关情况。
30、六枝工矿安监部二十四小时重点跟踪隐患:证明六枝工矿安监部二十四小时重点跟踪隐患的相关情况。
31、新华分公司安全信息日报(2014年6月10日):证明新华煤矿2014年6月10日相关安全信息情况。
32、瓦斯预测预报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证明1601回风顺槽2号联络巷瓦斯预测预报措施效果检验报告情况。
33、新华煤矿监测日报表:证明新华煤矿的监测情况。
34、证人李某甲证言:2014年6月4日12点过钟,我和段某某、高某俊3人到新华煤矿检查,当时朱某在新华煤矿三楼会议室拿销号记录给我和段某某看,我们看到B、C级隐患新华煤矿已经组织检查销号,并有检查人员签字。当天我们去检查时,1601回风顺槽2号联络巷没有施工,处于瓦斯治理状态。
35、证人邹某某的证言:《新华分公司关于安全隐患整改验收的请示》是我起草的,当时发现集团公司的验收表中验收结论栏没有签署意见,于是我就问张某是否忘记签署意见,他说“可能是吧,你签,还是我签?”于是我就签署了“验收合格,同意复工”。
3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10日9时许,综合工区书记龙建设叫我到库房帮川煤公司领炸药,我办好36公斤乳化炸药及60枚电雷管的领用手续后,川煤公司的人就将炸药及雷管搬上车。
3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经朱某某引荐,将1601回风顺槽2号联络巷掘进等工程外包给川煤公司等事实。
38、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当天跟班领导为朱某某,因其陪同特区安监局检查,故未跟班下井。
3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后的相关情况。
40、证人穆某甲的证言:证实川煤公司没有爆破员,都是由非爆破员施爆等情况。
4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1601回风顺槽2号联络巷的风门设计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42、证人穆某乙的证言:证实井下施爆流程等情况。
43、证人康某某的证言:事故当天新华煤矿安监部是我值班。中午2点30分到矿调度室开调度会后,3点钟我又到安监部召集6个安全员召开班前会,对中班安全员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发生事故的1601回风顺槽2号联络的安全员是施某某,他在这次事故中死亡了。我在班前会上给施某某说:1601回风顺槽2号联络巷早班交班放0.8米的进深(放炮),中班和晚班交班再放0.8米的进深(放炮),交代他放炮之前和之后要打电话给调度室汇报请示。6月10日晚上10点过钟我接到施某某从井下打来的电话说:“出矸,架棚都正常,早班放炮把棚子冲歪了已经扶正”。晚上11点40分左右施某某又打电话给我说:“已经准备打眼装药放炮了”。我就给施某某说:“放炮之前一定要给调度室汇报,把1601回风顺槽2号联络巷作业面的工人撤出,再请示调度室其他作业面的人员是否撤出,得到调度室的指令才能放炮”。6月11日凌晨0时30分左右,安监部的张某打电话给我说:1601回风顺槽2号联络巷瓦斯超限了,我就去调度室了。如果井下其中一个作业面要放炮,该作业面的人员是由该作业面的安全员负责监督人员的撤出,其他作业面是由该作业面的安全员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其他作业面的人员撤出,在确定所有人员撤出后,再发放炮指令给放炮作业面的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才能放炮。
4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川煤公司没有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员。安全员、瓦检员是新华煤矿给川煤公司安排指派。川煤公司是5月初进场的,5月10日,朱某某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说:川煤公司的掘进工程只有7-8米就到煤层了,你先安排爆破员给他们领炸药,让川煤公司的人签字,没用完的炸药叫川煤公司的人退库。我就按朱某某的安排叫我们工区的爆破员执行。
4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井下施爆的操作流程。
4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川煤公司没有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员。安全员和瓦检员由新华煤矿给川煤公司配备。川煤公司爆破,领导安排新华煤矿的爆破员从炸药库签字把炸药雷管领出来交给川煤公司的工班长,由川煤公司的工班长或工人背到掘进作业面,至于由谁装填炸药、由谁起爆我就不清楚了。
47、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明川煤公司承包新华煤矿巷道掘进工程等情况。
48、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川煤公司承包新华煤矿巷道掘进工程的过程、1601回风顺槽2号联络巷风门设置不合理等情况。
49、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投资20万入股川煤公司。
50、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投资入股川煤公司等情况。
51、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川煤公司井下施爆的相关情况。
52、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等情况。
53、证人陈某戊的证言:证实其在川煤公司工作的相关情况。
54、证人陈某己的证言:证实参与岗前培训及川煤公司井下施爆等情况。
55、证人王某某、冯某某的证言:证明六十五公司新华矿建项目部在新华煤矿工作的相关情况。
56、被告人刘宝成的供述:其对作为事故当班调度员,未按相关要求认真核查井下撤人警戒工作是否到位、未向揭煤总指挥请示的情况下下达放炮命令等事实进行了供述。
57、被告人陈文的供述:其对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抽放钻孔、局部防突措施排放钻孔施工等验收管理要求不严格,导致钻孔未按设计施工到位,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未按规定采用敏感指标K1值进行考察,造成局部措施效果检验失直,并批准掘进1.6米;对矿井通风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不到位,导致构筑的2#联络巷防突风门位置不正确、数量不够、强度达不到要求等事实进行了供述。其还供述事故发生当天,接到调度员刘宝成汇报井下瓦斯超限后,立即赶到调度室,初步判断是放炮后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立即采取停电、撤人、增大矿井风量等措施,避免了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安排驻矿救护队入井侦查,得到了国家安监总局某领导的认可。
58、被告人王祥的供述:其对工作职责、通风设施的施工管理不到位、现场带班施工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防突风门时未按设计要求指挥工人构筑防突风门等事实进行了供述。
59、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其对工作职责、引进川煤公司承包新华煤矿的相关工程、作为事故当班的跟班矿长没有跟班下井、没有履行好跟班矿长的职责等事实进行了供述。
60、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其对作为新华煤矿安全副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等事实进行了供述。
6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其对工作职责、对相关部门检查出的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在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安排部室人员在验收表中写下“复查合格,同意复工”等事实进行了供述。
6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其对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防突风门施工监督不到位,且未按要求组织验收等事实进行了供述。
6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其对工作职责、将综合验收结论修改为“整改合格,确认无隐患,同意申请复查,同意恢复生产”等事实进行了供述。
64、贵州省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新华煤矿“6.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事故调查组对新华煤矿的矿井概况、事故点简况、防突设计及实施情况、玉舍煤矿“5·25”事故后六枝工矿及新华煤矿工作开展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及性质进行了调查,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6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贵州省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新华煤矿“6·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相关内容为:原则同意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原则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66、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证明十名被害人符合窒息死亡。
67、事故尸体检验照片。
68、新华煤矿事故现场勘查情况:证明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宝成、陈文、王祥、朱某某、朱某、张某、段某某、罗某某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10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八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八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吴明月、杨睿春、李昕、王仲分别提出的被告人陈文、朱某某、朱某、段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配合调查系各被告人的义务,故不予采纳;同理,对于辩护人杨睿春提出的被告人朱某某积极处理善后工作,有一定的立功表现,亦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吴明月提出的陈文委托其妻看望、慰问了各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诚然,看望、慰问被害人家属,对于慰藉被害人家属的心理,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固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看望、慰问被害人家属也不等同于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杨睿春提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因其未入井带班,故未履行安全监督检查之责,与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后果均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李昕提出的新华煤矿存在难以预见的客观和自然因素,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被告人朱某在客观上不能或难以完善和克服的辩护意见,从事故调查报告看,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因为各被告人放松了安全生产这根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了本起事故的发生;对于辩护人王仲提出的段某某补签验收表的行为,其出发点是完善备案手续,让新华煤矿及时恢复生产,取得经济效益,段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其在明知新华煤矿自查隐患未整改完毕、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将综合验收结论修改为“整改合格,确认无隐患,同意申请复查,同意恢复生产”,其行为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宝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陈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
三、被告人王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
四、被告人朱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之前被羁押的一个月零五日已从刑期中扣减)。
五、被告人朱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六、被告人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七、被告人罗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八、被告人段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以上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振海
人民陪审员 张大林
人民陪审员 田锦宏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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