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耀和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2:18
公诉机关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耀和,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宽心,贵州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独检公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耀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忠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耀和及其辩护人朱宽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2月份,被告人郑耀和与被害人杨某某通过腾讯QQ聊天软件结识。在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郑耀和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通过虚构为杨某某调动工作等理由,多次骗取杨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0.28万元。

2、2014年6月份,被告人郑耀和通过腾讯QQ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韦某某,其虚构自己是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贵阳公司营业部经理的身份信息开始与韦某某交往。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郑耀和以平安保险公司组织自己出国开会、考察等需要费用为由,多次骗取韦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1.9万元。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耀和通过虚构自身职业信息、帮助他人调动工作等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郑耀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耀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表示有异议,辩解自己没有诈骗杨某某的钱财,没有使用过杨某某的银行卡。自己曾借款人民币3万元给杨某某,杨某某汇款的目的是为了偿还3万元的债务,自己曾在独山借给韦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为韦某某购买了“苹果”牌手机一部和价值1万余元的高档化妆品一套,韦某某汇在“李某某”、“杨某”账户上的钱款系偿还借款及退回购买手机、化妆品花费的款项,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朱宽心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耀和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郑耀和与杨某某、韦某某之间的金钱来往系朋友之间的民间纠纷,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郑耀和谎称自己系平安保险公司的高级领导,并以谈男女朋友和调动工作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人民币1.77万元,骗取被害人韦某某的人民币8.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及本院调取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郑耀和供述与辩解的主要内容:我是以和韦某某谈恋爱的方式对韦某某实施诈骗,具体时间是在2014年5月份至2015年2月份之间的事。到2014年5月份我又才上QQ跟韦某某联系,再次通过QQ联系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韦某某叫我到独山来跟她见面,之后我就一个人坐火车来独山跟韦某某见了面,当时我就跟韦某某介绍我的情况说我是单身,我的老婆在四年前已经出车祸死了,我的一个儿子在贵阳当兵,我有一套房产在海南,我还跟她说了我的平均月工资有8 、9万……。在她家呆了有3、4天的时间,我就跟韦某某说平安保险公司通知我去广州开会,其实我去了贵阳,到贵阳的第二天我就打电话给韦某某说我的钱包掉在了出租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在丢的包里面,让她打钱到一张我给她的银行卡账号上,那张卡是一个叫李某某的人办理的,大概第二天,韦某某就打了5000元钱到我给她的账户上,我把钱取出来都花光了,隔了两、三天我跟韦某某说美国平安保险公司总部要组织到美国学校(习),需要19800元的报名费,叫她打钱给我,她打了20000元钱到我给她的李某某的卡上,隔得2天我打电话给韦某某说我准备去美国开会了,我没有钱用叫她打了10000元给我,韦某某又打了10000元钱到我给她的李某某的卡号上。到11月份的时候,我跟韦某某说公司组织我们去美国、香港、马来西亚等地考察需要用钱叫她打钱给我,她分四次打了25000元钱给我,三次5000元,一次10000元,这个钱是打在了我一个朋友叫杨某的人办理的银行卡上,卡在我身上,到12月份的时候,我又以要从广州开会坐飞机回来没有钱,叫韦某某打了3000元钱给我,当时具体是打到李某某还是杨某的卡上我记不得了,到12月中旬的时候我跟韦某某说公司要我到新加坡开精英会需要26000元钱,当时我跟韦某某在一起,韦某某就在他的银行卡上存了26000元钱,拿卡给我,我就跟她说拿卡到柜员机上取钱有时候会被柜员机吞卡不方便,当天我就去把这26000元全部取出来了,第一次是我自己去取了15000元,第二次是韦某某和我一起去取的,取了11000元。到今年1月份的时候,我跟韦某某说需要跟公司员工发床上用品,就跟她拿了2000元现金,隔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又跟她拿了1000元现金。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的主要内容:我是紫云县某民族中学的一名教师,2010年5月份我申请了一个QQ号,这个QQ号里面有我们学校的一个群,平时我们工作的时候都用这个QQ群联系……2012年12月24日这天下午三、四点钟有一个网名叫“从容面对人生”的男网友发QQ来与我聊天,对方叫郑耀和,47岁,郑耀和就主动和我聊天,郑耀和称自己是平安保险公司的副经理,高级业务主任,自己的妻子三年前出车祸死了。2012年12月28日,我与QQ好友郑耀和在紫云县松山镇华联超市见面,在此期间郑耀和通过各种方式博得我的同情,还说自己老婆三年前出车祸死亡了,利用我的一段不愉快的婚姻欺骗我的感情,还以调动我的工作缘(为)由,从我处骗取现金11万多元。2013年12月份,我打电话给他,与(以)各种借口挂我的电话,之后一直打不通了,事情就是这样的。

郑耀和以帮我调动工作等为由,共诈骗我的115117元,常叫我给他汇款或直接向我要现金,一是我直接汇款到郑耀和的账户上和直接给郑耀和的款情况:⑴、2013年1月4日,郑耀和以201314(爱你一生一世)为由到学校里我住的宿舍与我相会,以帮我找慕某某帮忙调动工作为由骗走了我5000元;⑵、2013年1月15日,郑耀和打电话对我说自己家里房子失火,经济困难,让我给他打款1200元,我就在某地农村商业银行打了1200元在郑耀和的账户上,我记不起郑耀和这个账户了……⒁、2013年10月7日,郑耀和以帮我调动工作为由在安顺南站向我要了1400元。二是2013年4月28日,郑耀和骗我用我的身份证在贵阳市火车站服务大楼旁边的农村商业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XXX,郑耀和就说要拿这张卡帮朋友办事,郑耀和就得了我的这一张银行卡,后来郑耀和骗我的钱,都是让我打款在这一张银行卡上同(后)郑耀和将钱取走,具体情况如下:⑴、2013年5月6日,郑耀和打电话给我要买两辆车,我和他一人一辆车,以预交车费为由,叫我汇给他10000元,我在某地农村商业银行汇得10000元在我给郑耀和银行卡×××上,钱被郑耀和取走了……⒇2013年11月29日,郑耀和以去北京办事购机票为由,让我给他打了1800元,我于2013年11月29日、11月30日分别在某地给他打了1000元、800元。三是郑耀和骗我给他交他自己的手机号13985320xxx、18685395xxx的费用各500元,共计1000元。具体我总的被郑耀和骗了115117元。

之前我在网上认识一个叫周某某的男子,是开阳县人,周某某购买叉车钱不够,2012年9月25日周某某向我借了30000元购买叉车,周某某答应2013年5月1日还我的钱,之前周某某先还我5000元,这5000元钱被郑耀和骗走了,2013年4月30日,这天我与郑耀和就去找周某某,周某某说现在没有钱,郑耀和就逼周某某写了一张协议书,郑耀和写协议书的内容,让周某某按协议书的内容重写一份来按手印……后来周某某陆陆续续还完了我的钱,还我的这些钱也被郑耀和骗光了。

3、被害人韦某某陈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10月国庆期间,我在上QQ的时候,有一个网名叫“从容面对人生”的网友加我为好友,之后我们在网上进行交谈,在交谈中他讲他叫郑耀和,他讲他是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总监,他讲他是单身,他的老婆在贵阳市他们四个人走在马路上的时候被公交车撞死得四年了,他讲他的儿子在昆明部队……他讲只要我跟他结婚,他就调我去贵阳生活,他不想两地分居,他还同意跟我女儿在独山购买一套房子,他侄女毕业后就去他的公司上班,还许诺我女儿毕业后就去他的公司上班,还讲他在海南有一套别墅,到过年时候他带我去海南过年。到10月16日中午的时候,他讲他已经在广州了,在从宾馆去会场的过程中在出租车上把包搞丢了,银行卡、身份证、现金全部丢了。我讲你为什么不向你同事借钱,他讲他不好意思,我讲你可以跟你父母借钱,他讲父母在乡下汇不到钱,他还讲他儿子在部队得不到出来,他讲他把他贵阳的同事的账号发到我的手机上,之后我用我的农行卡在独山县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转账5000元到他发给我的李某某的账号上。10月18日的时候,他讲他们平安保险公司总部在美国,美国公司要组织人去五个国家学习,贵阳公司派他去学习,报名费要19800元,叫我汇20000元给他。于是我在中午就用我之前的那张农业银行卡转账20000元到李某某的账户上。到11月1日、11月15日、11月24日、11月30日期间他以他在香港、泰国、新加坡、美国考察学习的时候,旅行社不包食宿等等理由叫我汇钱给他,我分别在11月1日、11月15日、11月24日、11月30日分别汇了5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到郑耀和发给我的叫杨某的账户,他讲杨某是他在平安的同事同他一起在国外考察学习的。他讲他要去新加坡参加精英会要26000元的费用,于是我想到现金不好带,我就用我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存了26000元拿给他,他讲不是他的名字要是卡出问题了取不出来,于是他就拿卡去银行取了14500元,他讲钱只能取14500元,我讲那么你明天再取满26000元,到晚上12点过钟时候,他又去银行取了11500元,之后他就把卡还给我了。到12月底的时候,他讲他在贵阳开全省所有员工的年终会,他们公司每年都发床上用品,去年都是贵阳总公司的同事把这个业务揽过来做,可以赚一笔钱。今年他是贵州公司的总监,他可以把这个业务揽下来做,可以赚钱,要我同他一起合伙做这个生意,如果做成就可以有钱给我女儿购买一套房子,他讲到过年之后就可以到贵阳同他结婚。1月2日的时候,他来到独山县给我要了20000元钱去贵州的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统计有多少员工要发床上用品,哪种员工哪种档次的床上用品等的费用,一个地区要去两天。到1月16日他来独山看我,他讲还有黔西南、黔东南、黔南三个地区还没有跑完,要我拿10000元钱给他做费用,于是我又拿了10000元现金给郑耀和。之后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脱公司还没有把这笔款项汇到他的账户上,意思就是说,公司把钱汇到他的账户上后,他就去购买床上用品来发给公司的员工,他就可以吃其中的差价。到2月18日那天,他还对我讲他坐下午的火车来独山和我过年,但是晚上他的电话就打不通了,现在一直无法联系上郑耀和,所以我今天来报案。

我跟郑耀和交往以来只有他从我手里面拿钱,我从未跟他拿过钱……。我没有得过郑耀和的化妆品,仅得过一部用过的苹果手机,但是后来还给郑耀和了。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9月向杨某某借款30000元用于购买叉车,2013年初还了一部分钱给杨某某,在2013年4、5月份的时候,杨某某和郑耀和去找他,期间郑耀和态度特别恶劣的逼他还杨某某的钱。

5、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05年至2010年12月在部队服役,父亲郑耀和在安顺平安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人,自己退伍一年左右的时间之后,郑耀和辞去保险公司工作,自己在安顺市从事摄影工作到现在。

6、紫云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中国信合”交易回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安顺农商银行卡账户资料查询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历史流水清单、储蓄(卡)业务凭证书证证实:杨某某向被告人郑耀和农商银行账户汇钱的交易情况,与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一致。

7、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卡资料查询单(李某某、杨某)、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书证证实: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名为李某某、杨某的交易流水情况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名为韦小惠的交易流水情况,与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一致。

8、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回函书证证实:被告人郑耀和于2008年12月12日至2011年4月28日期间在该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韦某某辨认诈骗其钱财的人系本案被告人郑耀和。

10、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李某某、杨某、韦小惠通话录音及被告人郑耀和取款视频证实:被告人郑耀和获取李某某、杨某银行卡的事实经过、韦小惠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借给胞姐韦某某使用以及被告人郑耀和在中国建设银行独山县支行自动取款机取钱的情况。

11、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世纪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郑耀和到案的过程,排除其具有自首情节。

12、被告人郑耀和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耀和出生于1965年4月6日,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3、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证实本案立案的经过及办案机关办案程序合法。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证明认定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耀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害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为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耀和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郑耀和关于“自己没有诈骗杨某某的钱财,没有使用过杨某某的银行卡,自己曾借款人民币3万元给杨某某,杨某某汇款的目的是为了偿还3万元的债务,自己曾在独山借给韦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为韦某某购买了“苹果”牌手机一部和价值1万余元的高档化妆品一套,韦某某汇在“李某某”、“杨某”账户上的钱款系偿还借款及退回购买手机、化妆品花费的款项,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和辩护人朱宽心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耀和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郑耀和与杨某某、韦某某之间的金钱来往系朋友之间的民间纠纷,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郑耀和的供述和被害人杨某某、韦某某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均能印证被告人郑耀和认识被害人杨某某、韦某某后,以谈朋友为由,虚构自己系保险公司领导,认识省领导,能够帮助杨某某、韦某某调入贵阳工作等的事实,骗取杨某某、韦某某的钱财,故被告人郑耀和和辩护人朱宽心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郑耀和诈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0.28万元、诈骗被害人韦某某11.9万元”的指控,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害人杨某某被骗取的现金为人民币1.77万元、被害人韦某某被骗取的现金为人民币8.9万元,其余指控数额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郑耀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10万余元。数额巨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被告人郑耀和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郑耀和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耀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能全部缴纳的,强制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郑耀和犯罪所得赃款,责令退赔被害人杨某某、韦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州

审 判 员  莫有林

代理审判员  罗 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覃兴慧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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