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左龙跃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左龙跃,生于贵州省兴仁县,住兴仁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兴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公诉刑诉[2015]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龙跃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龙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左龙跃酒后驾驶×××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屯脚往兴仁方向行驶,18时40分,当车行驶至20313省道111KM+600M(小地名:汪家寨)处时,碰撞对向正在左转弯由刘继云驾驶的×××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肇事,造成左龙跃、刘继云受伤,两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左龙跃逃离现场。经兴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左龙跃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继云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鉴定,左龙跃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2.87mg/100ml,系醉酒状态。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左龙跃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左龙跃对指控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左龙跃酒后驾驶×××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屯脚往兴仁方向行驶,18时40分,当车行驶至20313省道111KM+600M(小地名:汪家寨)处时,碰撞对向行驶正在左转弯的由刘继云驾驶的×××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肇事,造成左龙跃、刘继云受伤,两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左龙跃推车逃离现场100米处,因摩托车损坏不能再往前走,其将摩托车放在路边,人躲至路边田坎处。经兴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左龙跃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继云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对左龙跃抽取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87mg/100ml,系醉酒状态。
另查明,左龙跃已赔偿被害人损失9.9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龙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左龙跃的身份情况。
2、接处警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27日18时55分,兴仁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在兴仁县汪家寨处发生一起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兴仁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侦查。
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7日,兴仁县公安局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时,发现被告人左龙跃躲在路边田里并有饮酒嫌疑。勘察结束后,兴仁县公安局民警将左龙跃带至兴仁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左龙跃因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兴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1月12日。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左龙跃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D,所驾驶×××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系其本人。刘继云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系其本人。
6、抽取血样登记表、送检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7日20时41分,被告人左龙跃在兴仁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5ml,同年10月28日由兴仁县公安局民警送往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左龙跃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继云不承担事故责任。
8、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左龙跃与刘继云达成调解协议,由左龙跃赔偿刘继云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95万元,并与当日一次性付清,刘继云对左龙跃表示谅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某证言:2014年10月27日18时30分至19时之间,刘继云从兴仁下班回家,他骑摩托车正在转弯进我们寨子的时候被一辆摩托车撞倒了。现在刘继云生活不能自理,头脑不清醒,连自己的父母是谁都不知道。
2、证人刘某某证言:2014年10月27日18时45分左右,我驾驶摩托车从兴仁往屯脚行驶。经过李关田坝处时,我看见有两辆摩托车倒在路上,还有两个人也躺在地上,我停下来并且报了警。后来其中一个躺在地上的人苏醒了,起身推着一辆摩托车往前走,因为摩托车损坏了,他把车推离现场大约50米处的一条小路上放在路边,人不知道跑哪里去了。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左龙跃供述:2014年10月27日10时许,我驾驶×××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到岑守红家,后在他家与左龙超等人喝白酒,我大概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18时30分我驾驶×××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岑守红家出来,往兴仁方向行驶,经过汪家寨时,我的前面有一辆昌河车,我准备从右边超车,正准备超车的时候看见对面有一辆二轮摩托车对向行驶过来,我慌了急忙往左边打方向,我的摩托车挂到小货车的尾部,然后就与对向行驶来的摩托车撞在一起了。我醒来看见我的摩托车和对方的摩托车在现场,没有其他人,我起来后推着我的摩托车走了大概50米左右,我感觉头晕就把车停在小路上,然后翻过路边的沟,到田里面睡觉,后来警察在一个田坎脚找到我。
(四)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证实刘继云所受之伤为重伤二级,伤残登记为二级伤残,中度智力缺损。
(五)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及事故发生后左龙跃将车推离至现场100处,并躲在路边田砍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龙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左龙跃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左龙跃在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考虑左龙跃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龙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翟红果
代理审判员 蒙慰卫
人民陪审员 乔应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家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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