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洪亮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一案驳回通知书
驳回申诉通知书
罗洪亮:
你不服本院(2015)遵市法立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以在徐应福、徐建飞起诉刘时梅、罗洪亮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超期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其行为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依法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本案中,你未有证据证明承办法官在审理徐应福、徐建飞起诉刘时梅、罗洪亮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情节严重,仅对法官作出中止诉讼裁定的行为不服,该起诉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你所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审判员胡海燕
二0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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