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光荣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20
罪犯马光荣,男,1974年10月8日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光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0日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27年8月2日止。于2013年7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光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2016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马光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光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6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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