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乔龚减刑裁定书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2008)临中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乔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137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于2008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4月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31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乔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8月、2016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乔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系累犯,且罪行严重,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9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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