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恩云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20
罪犯谢恩云,男,1957年5月4日生,彝族,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7日作出(2008)普刑初字第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恩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10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于2008年1月2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2月、2014年11月获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恩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谢恩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严重,结合其犯罪情节,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恩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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