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平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21
罪犯杜平,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贞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平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2月、2016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杜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2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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