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广州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21
罪犯杨广州,男,1988年7月13日生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广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杨广州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于2013年6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广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2月、2016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杨广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广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5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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