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虎减刑裁定书
罪犯龙虎,男,1985年5月17日生,苗族,贵州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8)贞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虎犯抢劫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于2008年2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月、2013年1月、2014年11月获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判决履行财产刑。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龙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但罪行严重,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综合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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