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风冈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贵州省湄漂县。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贵州省风冈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风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凤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贵州省风冈县人民法院(2015)凤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在军
审 判 员 雷光辉
代理审判员 肖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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