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勇盗窃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24
罪犯段勇,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凯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该犯于2010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9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3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8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4月9日止)。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段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段勇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