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涛抢劫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24
罪犯冯涛,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1年11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安市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1年1月13日起)。该犯于2002年6月4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至2024年1月8日止),2007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24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3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0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9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8日止)。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考核期内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冯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冯涛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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