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大林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24
罪犯陈大林,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3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3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19日又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1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凯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大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总和刑期十年零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5000(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28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大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考核期内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大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大林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大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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