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涛盗窃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24
罪犯陈涛,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4年3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加上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至2017年1月16日止)。该犯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5年10月考核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涛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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