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佑路贩卖毒品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24
罪犯黄佑路,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7年4月9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毕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佑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该犯于2007年7月26日投入贵州省瓮安监狱服刑,2010年7月5日转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1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2011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2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15日止)。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佑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佑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佑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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