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松盗窃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25
罪犯付松,男,1987年12月2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认定付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四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予以发还被害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该犯于2014年8月26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审理中该犯又退回违法所得6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现金存款凭证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付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期至2018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 宇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