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启荣强奸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25
罪犯孙启荣,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4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822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启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该犯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启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经干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考评周期获综合记功;2014年6月被禁闭处分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孙启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孙启荣减刑九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启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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