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远奎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2:25
罪犯魏远奎,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14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赫刑初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魏远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共计5285.3元(未履行)。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该犯均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2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毕中刑终字第4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该犯于2010年3月2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0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日止)。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远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魏远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魏远奎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远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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