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静盗窃减刑裁定书
罪犯杨静, 1982年6月15日生,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5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该犯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 6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静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认为予以采纳。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杨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