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后昌因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汪后昌,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饶安泽,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二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后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在遵义县看守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后昌及其辩护人饶安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后昌与被害人汪某甲系兄弟关系。2000年10月11日,汪后昌听说汪某甲的妻子陈某某说其妻子张某某的坏话,便准备找陈某某理论,因陈某某夫妻二人均不在家,汪后昌就将陈某某家中的电扇砸坏。次日早上7时许,汪某甲挑水路过汪后昌家时,碰到汪后昌,便要求汪后昌赔偿被砸坏的电风扇,二人因此发生口角,继而分别持木盆和扁担互殴。二人的母亲贾某甲见状,手持一把木柄铁铲站到二人中间进行劝阻。但二人均未停止互殴,在互殴过程中,汪后昌的行为致铁铲击打到汪某甲的头部,汪某甲的头部因而受伤出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汪后昌随即潜逃至外地。2015年6月2日当其返回遵义县老家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汪后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汪后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辩称没有伤害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系自身原因造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害方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起诉指控汪后昌的行为致铁铲击打到汪某甲头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汪后昌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后昌与被害人汪某甲系兄弟关系。2000年11月11日,汪后昌听说汪某甲的妻子陈某某说其妻子张某某的坏话,便准备找陈某某理论,因陈某某夫妻二人均不在家,汪后昌就将陈某某家中的电扇砸坏。次日早上7时许,汪某甲挑水后持扁担到汪后昌家,要求汪后昌赔偿被砸坏的电风扇,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分别持木盆和扁担互殴。二人的母亲贾某甲见状,手持一把木柄铁铲站到二人中间进行劝阻。但二人均未停止互殴,在互殴过程中,汪后昌用铁铲击打到汪某甲的头部,汪某甲的头部因而受伤出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汪后昌随即潜逃至外地,于2015年6月2日在遵义县老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汪某甲系因钝器击伤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由遵义县公安局根据群众报案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案件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情况说明及拘留证存根照片。证明遵义县公安局已于2001年10月16日对汪后昌采取强制措施并开具拘留证。
3、破案经过。证明本案接处警情况及破案经过,遵义县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6月2日在遵义县石板镇柑子树村将被告人汪后昌抓获。
4、被告人汪后昌的供述。大概是1999年10月,在我和汪某甲打架的前一天,我在家里听见陈某某和我的大嫂王真学说我妻子在外面裹男人,我非常气愤,我拿起刀就到她家去问个究竟,到她家后,陈某某看见我拿了刀就跑了,我没有追的上她,就把她乱骂了一阵,然后又把她家里的电风扇砸烂了,陈某某就跑到她娘家喊汪某甲。第二天早上八点钟左右,我刚起床,汪某甲挑水路过我家,看见我后,就叫我赔他家的电风扇,我说:“卵风扇”。这样他就拿起扁担打我,但没有打到,我就拿起大脚盆打他,也没有打到他,把他吓退到我家屋基那里,我也跑了出来,在屋基那里和他吵了起来,他家小孩也过来看我们打架。我母亲拿着铁铲在我们中间劝架,她手里的铁铲一晃一晃的,汪某甲当时拿扁担打我,我用脚盆来挡,汪某甲将扁担抽回去的时候,扁担将我母亲手中的铁铲勾到汪某甲的头上,他的太阳穴被铁铲划了一条口,然后身子一转就坐在地上了。我发现事情有点严重,就把我的小孩喊走了,走到我家旁边我看见邻居赵某某在地里犁地,我叫他把汪某甲喊到医院看一下,我给他讲了我和汪某甲打架的事,然后我就把我的小孩喊到我岳父家。安排好后,我就跑到我家对面的山坡上躲起,观察汪某甲的情况,当天下午大概三点左右,我看见汪某甲被人抬了回来,放起火炮回来的,我就知道他死了,当天晚上我就在山上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我跑到我岳父家说汪某甲死了,他们不收留我,我就跑到重庆的铜梁打了两个月的工,然后又到浙江打工。2014年我就叫妻子回来看能否和汪某甲的家里商量,给他们点钱,叫他们不要追究这件事了。我妻子回来后,通过我哥哥汪某乙在中间说和,我们补偿了汪某甲家里6万元钱,说好了他们不追究这件事。
5、证人汪某丙证言。2000年左右,汪后昌的妻子张某某外出打工,当地人就议论说张某某在外面做“小姐”。在汪后昌杀我父亲的前两天,我听见我奶奶贾某甲在跟汪后昌说我母亲陈某某和我伯娘到处摆张某某在遵义做“小姐”。后来汪后昌提了一把砍刀来找我母亲和我伯娘的麻烦,当时我母亲和伯娘都不在家,就只有我和我三妹汪英在家,他进屋就问我妈哪里去了,我和汪英就往屋外跑,他就提起刀追我们,之后他又回到我家,将我家里的茶几、电风扇打坏了。晚上十点过,我父亲和黄姑爷才从我外公家回来,我就将白天发生的事情告诉我父亲了,但当晚我父亲也没有去找汪后昌。2000年农历10月17日早上8点左右,我父亲汪某甲去挑水,看到了汪后昌,对汪后昌说“有什么事就找大人,不要拿刀追娃儿,还把我家的家具都打烂了,你看怎么办”。汪后昌说“怎么办你到家里来了再说”。我父亲就走到他家门口,汪后昌就从家里拿了一把砍刀出来砍我爸爸,我爸爸就把他的手拉住,刀就落在地上了,汪后昌又从家里重新拿了一把砍刀出来,我爸爸就跑,跑了二三十米,到了汪后昌家屋基处,汪后昌追上来之后,又继续用刀砍我爸爸,我爸爸就和汪后昌扭打在一起了。刀又落在地上,当时屋基上有一个木盆,汪后昌就抱起木盆砸到我爸爸的头上,木盆就打烂了,我们四姊妹说不要打了,还准备去阻止,但汪后昌说你们敢上来就砍死你们几个“报应”。我们不敢阻止 就只站在那里哭。我爸爸又准备跑,当时我父亲汪某甲背上背了一根扁担,我看到汪后昌就把我父亲的扁担拉住,并且把扁担扯下来继续打我父亲,扁担都打断了,我看到我父亲都站不稳了,像喝醉酒一样,没有还手的能力了。这时我妈妈和黄姑爷就来了,汪后昌还说哪个来就砍哪个,大家都不敢去阻止,我奶奶来后,我母亲就喊我奶奶去劝一下。我奶奶手里拿了一把洋铲走到我父亲和汪后昌中间,大姑爷也站上去了,这时汪后昌就将我奶奶手里的洋铲拖过去,朝我父亲汪某甲的头上砍去,我父亲就向后倒在地上,在地上动弹了几下,我就看到我父亲头部太阳穴处在流血,当时我奶奶还说去夹一颗烧红的煤焊到我父亲的伤口里面。之后我奶奶就把汪后昌喊进屋去了,我母亲就找人送我父亲去医院了,到了石板镇医院后,镇医院看到伤情很严重就没有收,喊送到南白的医院,在途中我父亲汪某甲就没有呼吸了。
6、证人陈某某证言。汪某甲是我的前夫。2000年农历10月15日,我和大嫂王珍学、妹弟黄某甲及妹妹汪后容一起在石板街赶场的过程中,王珍学跟黄某甲开玩笑摆谈说张某某都进烟盒厂了。第二天早饭的时候,我女儿汪某丙说她听到她奶奶贾某甲给汪后昌摆谈,说我和王珍学在乱说张某某在外面卖淫,我还给汪某丙说不能乱说。当天下午我到后檐沟坡上割猪草,在割猪草的过程中,听说汪后昌在我家屋里吵得翻天覆地的,把娃儿些都吓哭了。我回家怕与汪后昌发生矛盾打架,就没有进屋,直接到村里找领导反映去了,结果没有找到领导,我就到我娘家去喊我丈夫汪某甲,我把家里发生的事情告诉了汪某甲,到家后看到家中的电风扇、茶几、小木桌子都被砍坏了,当时汪某甲准备去问汪后昌为什么要砍坏我家东西,我阻止了没有让他去。第二天早上,汪某甲起来后就去挑水,结果汪某甲很久都没回来,随后我听见我家小孩的哭喊声,我意识到汪某甲和汪后昌肯定打起来了,立即跑出去喊贾家两个老表去招呼一下,我当时没有去,在贾家两个老表去后大约两三分钟,我听见我家小孩在那边哭吼得很凶,我才从家里走到汪后昌住房的山尖处,看见汪某甲倒在地上的,还流了很大一滩血,我赶紧把汪某甲扶起,这时汪后昌又从他家厨房出来,手里提了一把小斧头,同时拉着他家的两个小孩。我怕汪后昌来打我,把汪某甲放在那里靠着,立即跑到石板派出所报案。
7、证人贾某乙证言。大约是2000年下半年,就在汪某甲和汪后昌打架的前两天,我和大哥贾某丙、汪某甲在汪某甲的岳父家去砍树,当天晚上我们都准备睡觉了,汪某甲的媳妇就跑去找汪某甲,我听到好像是汪后昌到他家把东西砸坏了,这样汪某甲和他媳妇还有我们兄弟俩就一同回到汪某甲家,当天晚上没有发生什么事。第二天早上,汪某甲起得很早,就去担水了,后来我听到汪某甲在问我姑妈贾某甲汪后昌是否在家。后来,汪某甲拿着挑水的扁担到汪后昌家,汪后昌看到汪某甲就赶忙朝屋里躲,汪某甲追进屋里,用扁担朝汪后昌的屁股打了两扁担,汪后昌又跑到房屋的侧面,汪某甲又追出来了,这时我姑妈贾某甲拿着铁铲在扫垃圾,汪后昌跑到贾某甲那里,抢过铁铲,抬起就朝汪某甲砍了一铁铲,当场就把汪某甲的额头上砍了一条口,汪某甲的头上立即就开始淌血,但汪某甲拿起扁担又打了汪后昌一扁担,汪后昌又用铁铲打在汪某甲脚弯处,就把汪某甲打倒在地。汪后昌就跑了。我们就站过去,汪某甲倒在地上,头上大约有十厘米长,三厘米深的一道口子,头上的血流得到处都是,我们准备扶他起来,但没有扶起来,连喊他都不晓得答应了。就立刻送汪某甲到医院,但没多久汪某甲就死了。
8、证人汪某丁证言。2000年农历10月份汪后昌和汪某甲打架的时候我在场,因为汪某甲的妻子陈某某说汪后昌的妻子张某某在外打工卖淫,所以双方因此发生了扯皮打架,汪后昌把汪某甲家的电风扇砸坏了。第二天早上六点钟左右,汪某甲起来就到汪后昌家去敲门,汪后昌还在睡觉,汪某甲担水回来,又去敲门,汪后昌还是没有起来,汪某甲把水挑满后还没有吃饭,拿起扁担就去找汪后昌,当时汪后昌刚起来,在给小孩穿鞋,于是汪某甲就从汪后昌家厨房进去,汪某甲叫汪后昌赔他家的东西,我听到吵起来后就从屋里出来站到院坝边上,他们两个又吵起来了,退出来打了起来,当时汪某甲拿的是扁担,汪后昌拿的是脚盆互相在打,汪后昌拿的脚盆都打坏了,我母亲贾某甲从屋里出来,提了一把铁铲,站在他们中间劝架,也在骂他们两个叫他们不要打了。也用铁铲打了他们一下,打的哪儿我记不清楚了,后来汪后昌从我母亲贾某甲手中把洋铲抢过去,用力打了汪某甲一下,然后汪某甲就倒下去了,我一直都是站在院坝边上的桃子树旁边的,我怕他们打到我,我就叫他们不要打了好好说,直到汪某甲被汪后昌打倒后,我晓得事情严重了。于是急忙去找我大姐汪后芬,准备把我家几兄妹召集起来商量解决这件事,等我回来之后汪某甲就被送到医院去了,到中午的时候才知道没有被抢救过来。
9、证人黄某乙证言。汪某甲和汪后昌打架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打架的前一天,汪某甲的妻子到我家叫我妻子和她一起到她后家去把汪某甲叫回来,他家在和汪后昌家扯皮,我妻子就和她一道去了。在回来的时候,路过我家,就叫我和他们一起到汪某甲家去帮助调解一下,我妻子没有去,和汪某甲回来的还有他的两个老表,其中一个叫贾某乙,另外一个和他是亲兄弟。我们到汪某甲家后,因汪后昌没在家,故当晚没有调解成。我和贾家两兄弟在汪某甲家睡的,第二天早上七八点钟的时候,我和贾家两兄弟正在汪某甲家里坐着吃花生,就听见汪某甲家小孩在吼,那边打起架了,我和贾家两兄弟连忙出来,当我们赶到汪后昌家时,我只看见汪后昌手拿一把洋铲朝汪某甲打去,正好打在汪某甲的左耳朵上,汪某甲一下就蹲在地上了,汪后昌摔了洋铲就跑了,我连忙跑过去抱到汪某甲。汪某甲当时就没有知觉了,他妻子连忙叫人找来椅子将汪某甲抬上椅子,并送汪某甲到石板镇医院抢救,医生看了后,说人都没气了,死了。
10、证人贾某丙证言。汪某甲和汪后昌大约是在2000年打的架,打架的头一天晚上,我和贾某乙在汪某甲家住宿的。第二天起床后,我就和贾某乙到汪某丁家玩。大约八点钟左右的时候,我们正在吃花生,就听到有人喊下面打架了,我就和贾某乙往汪某甲家赶,当我的视线看到汪某甲时,汪后昌是拿着半边脚盆站着的,汪某甲拿了一根扁担也是站着的,他们的母亲拿了一把洋铲站在他们中间,等我和贾某乙走到汪后昌家院坝时,汪后昌突然就倒在地上了,他头上太阳穴的地方就开始流血,他母亲立即丢了洋铲去扶汪某甲,又喊我们去砍竹子绑成担架送汪某甲去医院,等我砍好竹子后,当地也来了一些人,就一起将汪某甲送往石板镇医院,抬到医院没多久汪某甲就死了。
11、证人刘某甲证言。大约是2000年下半年的一天早上,我正在家里玩,突然听到我家对面的汪某甲和汪后昌在吵架,没过一会又听见他们的母亲在哭,我就立即开门出来看。因为有树遮挡,我家那里看不到他家,于是我走到他家去看个究竟,我到汪某甲家后,发现汪某甲坐在他家大门口,头上太阳穴处在流血,不知是谁拿药给他擦拭伤口止血,汪某甲当时是靠在他母亲身上,他母亲站在那里,手里还拿了一把洋铲。我到的时候当地有很多人都到了,有人把担架都捆好了,然后大家就一起将汪某甲抬上担架送到石板医院抢救,到医院没多久汪某甲就死了。
12、证人赵某某证言。十多年前的一天早上,我正在我家地里干活,汪后昌带着他家小孩从我犁地那里路过,他给我讲他和汪某甲打架了,汪某甲已经倒在地上了,叫我过去看一下,我问他要到哪里去,他说要到他岳父家,其他就没说什么了。我放下手中的活,立即赶往汪某甲家,汪某甲已经被抬到医院去了,他家里只有他母亲在院坝坐起的,我立即转身往石板街上跑,走到石板医院,汪某甲已经死了。汪后昌打了汪某甲后就一直在外面,2015年才回来,他在我们当地打石头,我碰见他,他说他和汪某甲打架一事已经谈好了才回来的,还说是村委会组织调解的,他拿了60000元钱给汪某甲家。
13、证人贾某甲证言。汪后昌和汪某甲打架的前一天,汪后昌就和汪某甲的妻子陈某某因为柴的事情吵了几句。第二天我还在家里睡觉,就听见汪某甲和汪后昌在汪后昌家的厨房门口吵架,后来两个人就打起来了,汪后昌家小孩也被吓哭了。我就起来出门时看见一把洋铲在屋檐下,我拿起洋铲就朝他们走去,准备把他们隔开,汪后昌拿了一个木脚盆,汪某甲提了一根扁担,我走到他们那里时,他们两个都把手里的东西扔了,抱住一团扭打在一起,我就拿洋铲去隔他们,我拿起洋铲一晃一晃的,不知怎么地就晃到汪某甲的身上去了,汪某甲就倒在地上了,后来我看见汪某甲的前额处有条口,汪后昌看见汪某甲倒地后就带着娃儿跑了。后来当地人把汪某甲送到医院抢救,但是没有抢救过来,汪后昌就跑出去躲了。
14、证人刘某乙证言。我家住在汪后昌、汪某甲两兄弟家对门,当时我没有在现场,我在家里听见他们打架吼叫的声音,知道他们打起架了。等我去的时候,我看见汪某甲被人扶着,头上有伤在流血,送医院没有抢救过来。我没有看到他们是怎么打架的。
15、证人黄某甲证言。当时汪某甲的妻子陈某某到我家给我讲汪某甲和汪后昌打架了,汪某甲受伤了,有点严重,叫我去看一下。我立即赶到汪某甲家,看到汪某甲坐在地上,头上太阳穴位置在出血,我招呼大家把汪某甲抬到石板镇医院抢救,到医院没过一会,汪某甲就死了。
16、证人张某某证言。汪后昌是我丈夫,因为当时我在外面打工,我二嫂陈某某就在当地说我在外面没有做正事,是做“小姐”的。我丈夫汪后昌听见后就找陈某某理论,结果陈某某没有在家,他就把她们家电风扇给砸坏了,后面汪某甲知道了在第二天早上就到我家去找汪后昌麻烦,二人就因为这个事打起架了,我没有在现场,汪后昌这些年也没有跟我讲打架的具体经过。
17、证人汪某乙证言。汪某甲和汪后昌发生打架是十多年前的事情了,当时我已经从石板镇搬到南白镇了,老家的人打电话到邻居家说老家出事了,汪某甲和汪后昌打架,汪某甲死了。我回家时,公安局正在尸检,我当时没有问具体因为什么原因打架,后来我才听说是因为陈某某说汪后昌妻子张某某的坏话,被汪后昌听到后才发生的吵架,后汪后昌到汪某甲家用刀砍了他家茶几。第二天汪某甲挑水时就去问汪后昌,喊汪后昌赔偿损坏的东西,这样才发生的打架。有人说当时汪某甲拿的扁担,汪后昌拿的脚盆,我母亲贾某甲拿了铁铲去劝架,汪后昌把铁铲抢去,用铁铲将汪某甲打死的。但也有一种说法是汪某甲拿的扁担,汪后昌拿的脚盆,我母亲贾某甲拿了铁铲去劝架,汪后昌用木盆打汪某甲,打在我母亲拿着的铁铲上,铁铲碰过去打到汪某甲的头部才打死的。一直到现在,具体是哪一种情况我也分不清楚。2014年农历冬月,经我给他们两家调解,汪后昌赔偿汪某甲的子女共计60000元,当时写了收款收据。
18、证人宋某某证言。我和汪后昌、汪某甲是亲戚关系,按辈分我是他们的长辈。2000年,汪后昌和汪某甲打架的事情我是后来才知道的,他们当时打架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好像是2015年1月份,汪某乙来找我说汪后昌兄弟之间已经谈好,由汪后昌补偿汪某甲子女60000元,化解下一辈之间的矛盾,如果汪后昌被公安机关抓了,汪某甲的子女尽量谅解一下汪后昌,要证实汪后昌已经作了补偿这件事。要求我出面参与这件事主要证实汪后昌确实拿了60000元补偿了汪某甲的子女,这样我执笔给他们写的收据,当时他们参加的人有汪某乙,张某某、汪某甲的女儿和儿子等人。
19、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置、现场概况、现场方位、现场遗留物品等情况。
20、物证铁铲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案发时汪后昌母亲贾某甲劝架所用铁铲的外观情况。
21、尸检报告及检验照片。证明对死者汪某甲尸体进行检验的情况。死者右额部见一8cm长类弧形皮肤挫裂创,创缘较齐,创角钝,创壁不光滑,创底深达皮下,有组织间桥。右颞顶部见一12cm长头皮挫裂创,深及皮下。剥开头皮,见右颞部头皮下广泛血肿,右颞骨见一6cm长骨折线,骨缝间有血液溢出。经鉴定,汪某甲系因钝器击伤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2、辨认笔录及照片。(1)经被告人汪后昌辨认,辨认出其和汪某甲居住的房屋及打架的现场;(2)经被告人汪后昌辨认,辨认出其母亲贾某甲劝架用的铁铲;(3)经陈某某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汪后昌及被害人汪某甲;(4)经贾某甲辨认,其用来劝架用的铁铲。
23、遵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分析意见。经分析,死者符合右颞顶部与宽平面钝性物体猛烈接触致伤特征,被害人的母亲贾某甲在搁架中误伤被害人及被害人用扁担勾回铁铲误伤自己头部的速度和产生的作用力均应不大,达不到致其严重颅骨骨折的程度,故上述情况可能性较小。
24、收条。证明被告人汪后昌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六万元。
25、户籍证明。被告人汪后昌出生于1971年1月4日,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汪某甲出生于1962年2月27日。
上述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和庭审质证,被告人汪后昌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的部分内容持有异议,认为起诉指控汪后昌的行为致铁铲击打到汪某甲头部的事实不清。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对证据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后昌与被害人汪某甲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在打架过程中,其行为致被害人死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汪后昌所持“没有伤害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系自身原因造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及其辩护人所持“起诉指控汪后昌的行为致铁铲击打到汪某甲头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经查,汪后昌从其母手中夺过铁铲,持铁铲打伤汪某甲头部的事实有多名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尸检报告、分析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能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持“被害方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汪后昌因听说被害人之妻陈某某说其妻子坏话便到被害人家中将其电风扇砸坏,次日被害人挑水后持扁担找汪后昌理论,进而双方发生争执,被害方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但并无重大过错,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系兄弟间纠纷引发,根据汪后昌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后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27年6月1日止。)
二、作案工具铁铲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樊秋屏
代理审判员 张恒志
代理审判员 王万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晏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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