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成海因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先。
委托代理人山某甲,男。
被告人黄成海,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遵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定刚。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二刑诉 [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成海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先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在遵义县看守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成海及其辩护人赵定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先及其委托代理人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成海与前女友吴某在遵义县团溪镇农庄村平堰组民生大道人行道中段因感情和经济纠纷发生争执,黄成海将吴某推至人行道坎下的包谷地里,持石头多次击打吴某的头部后,用手机数据线缠住吴某手、颈部后逃离现场。经遵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黄成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先的请求:判令被告人赔付原告人死亡赔偿金450964.2元、赡养费76273.2元、丧葬费23733元、差旅费6000元,精神抚恤金50000元,共计606970.4元。
被告人黄成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成海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的责任,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被告人黄成海前往遵义县团溪镇找前女友吴某,经联系吴某未与其见面。之后,黄成海遂发信息相约见面。次日凌晨0时许,吴某从工作地点出来与被告人黄成海见面后,两人在遵义县团溪镇农庄村平堰组民生大道人行道中段,因感情和经济纠纷发生争执,黄成海将吴某推至人行道坎下的包谷地里,并持石头猛击吴某头部数下,又用手机数据线缠住吴某手、颈部后逃离现场。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黄成海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一小卖部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吴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表。证明:遵义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5日5时55分接群众报案受理本案,经审查后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明:遵义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锁定被告人黄成海,并于2015年8月11日23时许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一小卖部内将黄成海抓获。
3、被告人黄成海的供述及辩解。2013年正月,我通过吴某的姐夫介绍认识吴某,开始谈恋爱并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5月开始,我陆陆续续给了吴某三万七千块钱。2014年冬月,我到贵州贵安新区和吴某的哥哥们一起做工。有一天,我就到团溪去找吴某玩,有个姓郭的男的打电话给吴某,叫吴某出去玩,还说要和吴某开房,我问吴某那人是谁,吴某不说,我就生气了,并喊吴某把我给她的钱还给我,她说钱没有,还说女人用男人的钱是该用的。我当时很生气,之后就到广东去打工了,她就在团溪镇一家洗脚城打工。2015年4日早上10点40分,我坐车到了团溪后,打不通吴某的电话,就给她发了信息,并到吴某前夫的嫂嫂何某群家没找到吴某。当天下午5点左右,吴某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团溪镇金亿家私店门口等她,之后她就挂了电话。我知道她不想和我见面,就发短信骗她,说给她买了项链,她告诉我叫我在一家内衣店门口等她,我去了等到晚上十点过她都没有出现,我就去旅社开房休息等她的电话。晚上11点过,吴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到之前那家内衣店门口和她见面,见面之后,我们就往团溪中学走,然后又朝团溪车站方向走,我们边走边说,我喊她不要和我分开,她开始的时候没有说话,过了一会她就说不可能和我在一起。我说既然这样你就把钱还给我,但吴某说没有钱还,还说女人花男人的钱是正花。我们一直争论着走,走到才修的公路人行道上的一个新广告牌处,我们就坐在地上,我说必须把钱还给我,还说那个钱不是给她花的,是借给她还账的。但吴某说不可能还我钱,我说这钱是我辛苦挣来的,必须得还。吴某转身往洗脚城那边走,我就跟着她,吴某叫我不要跟着她,还拿出电话说如果再跟着就喊人来打死我。我听了很冒火,我就对她吼了几声,她继续往前走,我也跟着她,她转过身就用手指着我的脸,并说想活命就不要问她要这个钱。我当时很生气就推了她一下,她顺势就拉住我的衣服,我们两个都掉到人行道下边的包谷地里。我用右手朝她的脸上打了两拳,她就推我,然后她站了起来,我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朝她额头上打了两下,她就倒在地上了,我又蹲下去继续用石头朝她头上乱打,后我用我的苹果手机的数据线将她的双手捆起来后又将数据线套在她的颈子上,防止她的手再动,如果她的手再动的话,就会将数据线越拉越紧,她就会窒息死亡。之后我听到她的电话响了,当时电话是在包谷地里的地上的,我捡起她的电话,把打来的那个电话挂了,我记得响了两次,我也挂了两次。然后我另外在包谷地里捡了一块石头将她的手机砸烂了。之后我就朝团溪方向走了,走到一个卖烧烤的地方,我花500元打了个摩托车,并说我几个朋友在三岔出车祸了,是两个人一起开摩托车送的我。到了三岔后,我又喊他们送我到遵义县医院,到了之后我就在遵义县医院对面的一家旅馆住下了。到了早上六点多,我在街上招了一辆出租车到湄潭,之后又去了思南、镇远和凯里,然后就从凯里坐车到了广东省四会市。在2015年8月11日下午我就回到广东佛山南海区的四樵镇,之后就被公安机关抓了。
4、证人李某甲证言。2015年8月5日5点40分左右,我和妻子起来跑步,跑到民生大道,我无意间看见旁边的包谷林里有个人在那里爬起的,不知是死是活,当时天不大亮,仔细看是个女的,衣着特征不清楚,我就打电话报警。没过一会,团溪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有个警察下去看后说人已经死了。
5、证人朱某甲证言。(1)我小名朱某娅,在团溪镇政府街上开足疗店,名字叫健康足疗,吴某在我店里上班。吴某曾经说过她的男朋友叫黄老二,我没有见过他。她和黄老二谈了两年,后来又分手了,但有时吴某在寂寞的时候又打电话给他。前不久,吴某生日前,黄老二还打了500块钱给她。当时我还说吴某都分手了还要人家钱做什么,吴某说人家愿意给。吴某说黄老二对她挺好的,如果有钱的话是个居家过日子的男人。另外吴某还交了一个男朋友,姓唐,不知道他的名字,是团溪人,吴某经常和他出去约会,我感觉他们发生过性关系,但是这个男的是有家室的人。我感觉吴某对待感情很随意,不专一,随便哪个男人说喜欢她,她都相信,她还比较爱贪小便宜。(2)2015年8月4日白天的时候听吴某讲,黄老二这次回来给她买了项链、戒指、耳环和电脑,并把黄老二发的信息给我看了,信息上确实说买了这些东西,并要求吴某见他一面,他好把东西拿给她。晚上我回来,摆谈到黄老二的时候,朱某乙讲中午吴某和她还到团溪客车站去看黄老二的,吴某指着客车站蹲起的那个就是黄老二,但是吴某没有和他见面就回来了。晚上12点左右,吴某在店里做完工就在店里玩,当时店里又来了一位客人,我就去招呼客人去了,之后就一直没有看到她。大约是次日凌晨1点钟左右,我听我的侄女朱某乙说大概是凌晨12点30分的时候,吴某接了一个电话就离开了。当时朱某乙问吴某:“来了呀?”(意思是指吴某男朋友来了),吴某“嗯”了一声,朱某乙问吴某要回来不,吴某说一会电话联系。之后我们见吴某没有回来,担心她的安全,打她的电话,打三次她都挂断了,第四次的时候她的手机就无法接通了。我就出去找,在团溪的夜市、广场等地方都找遍了,没有找到。
6、证人朱某乙证言。2015年8月4日13时许,我打电话给吴某问她在哪里,她说她在家做饭,还叫我到她团溪老菜市租房处去吃饭,在吃饭的时候,吴某给我讲她原来的男朋友黄老二到团溪来了,在找她,同时她边看手机信息边流泪。我开玩笑说没必要哭,要么就去见见他。她没有回答,我就叫她上街,想让她出去散散心,我们到心连心超市我买了件牛奶,之后我们到了我家,吴某叫我和她一起悄悄去找一下黄老二,意思是悄悄看一眼,我就和她一起出去找,到了解放路口宜居旅社下面一点,她就看到了黄老二,给我讲在路边蹲起的就是,吴某和黄老二没有见面,我们就悄悄退回去了。后吴某打电话给黄老二,我只听见吴某在电话里说:“你不是说要杀死我一家人,我不敢与你见面”。然后她就挂断了电话。16时许,我们到了洗脚城,我就到四楼去了,吴某就在二楼客厅,中途我下来看她,发现她在“666”房间休息,十分焦急,坐立不安的样子,我就开导她。过后我就上楼了。大约20时许,我又到2楼,就发现吴某要出去,当时她是用手按着肚子的,我问她出去做什么,她说肚子疼就出去了。到了21时许,吴某回来了,我问她是不是去捡药了,她没有回答我。这时有人来洗脚了,我们就开始上班。直到晚上12点过钟,吴某就到客厅沙发上休息,我去招呼另外的客人了,后我又出来与吴某耍,大约12点30分,她的电话响了,她就起来要出去,我当时问了是不是黄老二找她,她“嗯”了一声,并点了一下头就出去了,我问她是否要回来,她说电话联系。大约在12点50分的时候有客人来了,我们就打吴某的电话,朱某娅打了三次,电话都通了,没有接听就挂断了,朱某娅打第四次的时候就无法接通了。我和朱某娅就去她家里看一下,去的途中也在打电话,我都打了好几次,到了吴某住处,仍然没有找到她。我就回来上班了。朱某娅就继续出去找,找到凌晨1点40分才回来,也没有找到。直到8月5日早上9点过钟,朱某娅打电话告诉我说吴某死了。
7、证人代某某证言。我平时晚上没事时都去帮我表叔李某乙摆摊卖烧烤,2015年8月4日晚上11点过钟,我们正准备收摊回家,这时一个二三十岁,身高不到一米六,体型有点胖的男子边走边打电话走到烧烤摊前,光着上身,手里拿了一件花衬衣,黑色休闲裤,我听到那男的在电话上说:“等到,我马上打摩托车过来。”那时我们的摩托车停在烧烤摊边上,那男的就问是谁的摩托车,还问走三岔不?李某乙问那男的出多少钱,那男的说500元,喊我们马上走,我们觉得价钱还可以,就答应了。在我们收摊的过程中,那男的不停地追我们快点,说他赶时间。那男的在等我们的过程中,说他的车借给朋友开时出了车祸,他要赶去处理,还说怕执照被吊销,他朋友没有执照,我们收摊约20分钟,我和李某乙都不放心一人送他,所以我们两人一起送那个男的去的三岔。李某乙开车,我坐的中间,那个男的坐的后面,上车后他才把衬衣穿着的,他说他是四川泸州的,在团溪镇新修的农贸市场包工地做木工,我们问他是什么车,他说是五菱宏光商务车,车牌也是泸州的,到了三岔街上我们没有看见车祸,那男的说他朋友已经报了120,可能已经到了县医院,于是我们就将那个男的送到南白镇县医院门口。他把车费给我们后,我们叫他打电话问一下是不是在县医院,他摸出电话走到医院门口,好像在打电话,那男的说了一声:“在二楼手术室的”,我和李某乙就骑车回团溪了。我们从团溪街上出发的时候大概是2015年8月5日凌晨1点半,到县医院的时候大概是凌晨2点33分。
8、证人李某乙证言。2015年8月5日大概凌晨1点左右,我在团溪街上摆摊卖烧烤,代某某也在帮忙,这时有一个陌生男子就走到我们烧烤摊旁,因为是晚上,加之我忙着收摊,没注意看其体貌特征。代某某的摩托车停在那里,那个陌生男子在打电话,并问我们摩托车要走不?代某某问他能出多少钱,他说500元钱让我们送他到遵义县三岔镇去,他还说他的车借给别人开出了车祸。收完摊之后,我和代某某一起骑摩托车送的那个男子,在路上我问那个男子是哪里人,他说是泸州的,还说在这边的工地干活。在路上他打电话说借他车出车祸的那个人已经和对方谈好了,到县医院去了,他就叫我们送他到县医院,到了遵义县医院门口,那男子就下车了,我们就回团溪了。
9、证人何某某证言。我和吴某是堂妯娌关系,她的前夫和我的前夫是堂兄弟。吴某还没有离婚前,在广东就耍了一个四川的叫黄成海的男朋友。在2014年7、8月份,她还带到团溪来我家住了两天。2015年8月4日,黄成海来过我家,那时我外出帮人选烤烟了,晚上八点左右回到家,我儿子说有个男的来找娜娜的妈妈(吴某),正在这时,黄成海就来了,他进屋就问我是否知道吴某在哪里,我说不知道,他又问我吴某是否在团溪,我也说不知道,我骗他说我和吴某发生过矛盾的,没有来往了。他来的时候客客气气的,走的时候还说给吴某买了戒指之类的东西。据吴某给我讲他们两人关系还可以,自从吴某在团溪上班后,有一次黄成海来团溪,晚上两人开房睡觉的时候,就有陌生男人打电话给吴某,这样就引起了黄成海的不满,后来两人就分手了。他们分手后,我发现吴某在我家在网上视频和黄成海联系过,我当时还说吴某,要和人家耍就好好的耍,不和他耍就不要来往了。8月4日吴某打电话给我说黄成海要来团溪找她,我也是这样和她说的。黄成海到团溪来老徐应该知道,那天老徐打电话给吴某说黄成海打她的电话打不通,还说他已经到团溪找吴某来了,老徐打吴某的电话是想证明吴某的电话是否能打通。吴某和黄成海分手后,吴某有次对我说过黄成海在微信上讲要杀她的后家和两个娃儿,至于原因我就不清楚。
10、证人徐某某证言。我和黄成海认识有三四年了,当时他在我的工地上做工。2013年正月的时候,黄成海经人介绍和吴某交往,很快就发展成了恋人关系,并把吴某喊到我工地上来做饭,两人关系很好,都是住在一起的。在2013年下半年,我们就听到吴某讲,她是结过婚的,现在都还没有离婚。2014年6月份,吴某回贵州说准备回家与她前夫把婚离了,再和黄成海在一起。吴某回去后不久,黄成海就说吴某回去办离婚手续,要一万多块钱,他没有钱,跟我借钱,我没有借钱给他。吴某回贵州后,黄成海的脾气就很暴躁,经常吼工地上的工人,还打过工人。他平时话不多,性格有点孤僻,但人还是还是很老实,做活也踏实。2014年8月份,黄成海说他的父亲住院了,他要回去,之后就没有跟我打工了。听黄成海讲吴某和其他男的有关系,具体我没问他。黄成海在我工地干活都是年终结账,扣除平时预支的,年底只有几千块钱。2015年7月底,吴某打电话和我妻子聊天,我们才知道他们在闹矛盾。我最后一次和黄成海联系是在2015年8月4日下午4点钟左右,黄成海打电话给我,说他到团溪找吴某,谈他们之间感情的事,但是吴某不接他的电话,他找不到吴某,喊我打电话给吴某,劝吴某和他见一面,把事情说清楚。我说可以,还喊他好好跟吴某说。过了十多分钟吴某就打电话给我,说她在团溪看见黄成海了,我也劝她要好好说,能在一起就继续过,她说看情况。后面黄成海说他和吴某通了电话,说是吴某喊他拿离婚的钱,他没有钱,做工还要等几天才结账,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11、证人黄某甲证言。我父母开了“宜居公寓”小旅社,2015年8月4日晚,有个叫黄成海的来住宿,当时是我登记的,他大约30岁左右,我就给他进行了身份登记,在登记时我看见他的身份证是四川叙永县人,他交了32元钱的押金。他当时住的是201号房间,安排好后他就上楼去休息。大约在24时左右,我就去休息了,后面是我母亲负责的,她安排好后就把大门锁了。第二天早上,我妈妈问我说昨晚12点过她就看到201房间的门是开起的,里面没有人住,问我们那个人退押金没有,我不知道201房间的黄成海是什么时候离开的,就说他没有退押金。过后派出所的同志来调查杀人是事情,201房间也是派出所的同志去取证后才打扫的房间。
12、证人袁某某证言。2015年8月4日晚十一点过,我有点事上街了,我女儿照看旅社。我上街耽搁十多分钟就回来了,我女儿跟我讲“201”房间有人已经登记住宿了,她将客人的名字登记在本子上的,我将名字抄到电脑上没一会儿,就看见一个男客人出去了。当时他也没有和我打招呼,我以为他出去吃东西,就在店里等他回来,他一直都没有回来。之后我到楼上去查房,看见“201”房间的门是开起的,里面没有人。
13、证人罗某某证言。我和吴某1999年3月结婚,前期关系一直很好,在结婚第二年大女儿出生后,2003年我就外出打工补贴家用,2005年我儿子出生后,吴某也和我一起在福建泉州打工。在2008年的时候吴某受了别人的蛊惑蒙骗,在感情上出了轨,和别人有了不正当的关系,还把我追出了我们的出租屋,这样我就到厦门打工。后来,我们就一直没有联系,也没有见过面。2014年,吴某向我提出离婚,我才知道她的电话,但我加她的微信、QQ,她都把我删除了,所以我就没有和她联系了。离婚过后我也没有和吴某联系,只是在吴某死的前几天,我一个亲戚想骗我去做传销,我怕那个亲戚去骗吴某,所以才发了几条信息给她让她提防该亲戚。今年8月我得知吴某死了,看在小孩的面子上我才把她安葬了。对于吴某的经济状况我也不清楚,我们离婚后也没有经济往来。我自己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生活比较困难。
14、证人山某甲证言。吴某是我的四姐,她是十多年前结婚到遵义县喇叭镇,婚后有两个小孩,离婚后,吴某就在团溪镇一个洗脚店里打工。2015年8月5日我们接到通知说她在团溪被人杀害了,听说是婚后谈的那个男朋友黄成海杀害的。吴某在离婚前到广东打过一段时间的工,听我大姐说吴某和黄成海是我姐夫介绍认识的,后就开始交往的,之后吴某才在2014年与罗勇办理了离婚。2013年春节,吴某还把黄成海带回我们老家去耍,我们那时才认识的黄成海。在2014年10月中旬,我和我大哥在贵阳贵安新区打工,吴某叫黄成海和我们一起到贵安新区做工,我觉得黄成海性格比较内向,平时话不多,死脑筋,性格有点暴躁,吴某在团溪足疗店打工,黄成海做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回遵义了,之后就没有再和我们一起做工,后来吴某说他们吵架分手了。
15、证人山某乙证言。吴某是我的亲二姐,原名山吉美。她在10多年前嫁到遵义县喇叭镇罗某某家,两人育有两个小孩,去年在广东和黄成海谈起朋友后才离的婚。吴某和黄成海没有结婚,只是同居,后来黄成海在广东打工,吴某在遵义县团溪镇打工就分开了。他俩在广东打工时,我大姐夫介绍两人认识的,刚开始俩人关系还可以,后来因为吴某离婚后法院将吴某的大女儿罗娜娜判给吴某,黄成海不喜欢罗娜娜,所以两人关系就不太好了。黄成海在广东工地上打工时一天有200多元的工资,吴某当时就在该工地上煮饭,不知道吴某是否有工资,也不知道他们有无存款。因为我们一起买东西的时候,都是吴某向黄成海要的钱,应该是黄成海掌握经济大权。有一次我大哥家小孩做手术,黄成海给我大哥寄了2000元,但后来还了。
16、证人苟某某证言。吴某是我妻子山某乙的二姐,吴某生前在遵义县团溪镇一家足疗城打工。去年吴某将黄成海带到仁怀市茅坝镇我家中玩过一次,那时也才知道吴某和黄成海在耍朋友。吴某是在2014年12月份才和她的前夫罗勇离的婚,但是他们夫妻分居已经有四五年了。我不清楚吴某和黄成海的经济情况,吴某不经常回仁怀老家。
17、证人陶某某证言。黄成海是我的儿子,吴某是黄成海的女朋友,结过婚,有两个小孩,大的是个哑巴女儿。黄成海和吴某是在2013年年初的时候认识的,认识后两人就开始交往。在交往的两年里,两人关系都很好,黄成海带吴某到我家耍过几次。2014年4月份,黄成海打电话说是吴某有男朋友的,因为吴某差那个男的钱,还差2000元才能把账还清,他就打电话向他姐姐黄成秀借钱。2014年10月份,黄成海打电话给他父亲说吴某变心了,不愿和他在一起了,黄成海就说他要喊吴某把借给吴某还账的钱要回来,其他的钱就算了,黄成海说的是几万块钱。黄成海15岁就出去打工,在认识吴某之前,每隔两三个月他就会往家里寄钱,每次都是四五百。黄成海很节约,打工的工资基本上都是他自己放起的,虽然寄钱回家,但应该有结余。认识吴某之后,两年多来,就只是他父亲2014年动手术寄了2000元。黄成海平时性格还可以,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冒火,实在是惹着他了,他脾气就很暴躁。
18、证人黄某乙证言。黄成海是我大儿子,我不知道吴某是不是吴四妹,因为黄成海之前谈的一个女朋友小名叫吴四妹,是遵义人。在2013年农历四月间,黄成海把吴四妹带回家,我才知道他谈起女朋友的。2014年正月,黄成海打电话给我说吴四妹要登报离婚,需要钱,他的钱不够,问我有钱没有,我说没有,叫他打电话给他姐夫李某丙,后李某丙寄1000元给他。2014年9月,黄成海一个人回老家,把吴四妹的衣服收起回贵州,黄成海和吴四妹的兄弟在贵州一起做工,过后他们两人就一直没有回过家。有一次黄成海打电话给我,说他去广东打工了,他去接吴四妹去广东煮饭,吴四妹不去,说吴四妹可能变心了。黄成海的经济情况我不是很清楚,听说一个月有六千左右,在他和吴四妹耍之前还时不时往家里寄钱,他们耍起之后除了我生病寄了2000元,就没有寄过钱了。
19、证人李某丙证言。黄成海是我妻子黄成秀的弟弟,黄成海杀人的事我是听我的岳父说的,黄成海和吴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听说他们早就分手了。2014年9月左右,黄成海打电话给我说是吴四妹结过婚的,现在要登报和她的前夫离婚,钱不够,叫我借钱给他,我就跟他银行卡里存了一千块钱,黄成海在工地上是做混泥土的,每天工资有两百左右,他平时很节约,他在外面打工十多年了,应该还是存有钱的。
20、证人余某某证言。我是贵州省凯里市运输公司的员工,跑凯里至广东珠海的大客车。平时我们都是13时30分从凯里发车到广东珠海,但是2015年8月6日把时间延迟了,因为我点人数时发现有一个人没上车,后与售票处核对,有个买票到广东四会市的旅客没有上车,所以我就等到13时40分,就有个男子来了,我确定是他后就开车走了。该旅客是名年轻男子,年龄30岁左右,短发,他穿的一件黑色衣服,衣袖是白色的。他上车后做的是倒数第三排。在8月7日6时30分左右,那名迟到的旅客在四会市下车。
21、证人黄某丙证言。黄成海是2015年6月来我们工地务工,和我是住在同一套租房。他是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二三十岁,个子不高,一米六多一点,他电话是186XXXXXXXX,还有个电话是186XXXXXXXX。2015年8月3日下午,他说他媳妇死了,要回去处理,就走了。黄成海是8月11日回来的,当天晚上就被抓了。
22、现场勘验笔录、图和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黄成海在宜居公寓所住房间位置、概况、方位以及提取、扣押相关物证、痕迹的情况。中心现场位于贵州省遵义县団溪镇农庄村平堰组当地居民邵大云家玉米地内,其东侧为民生大道保坎,该保坎高220cm。距民生大道保坎边沿245cm,距该玉米地南侧边沿790cm处见一呈俯卧状头北脚南的女性尸体,该尸体上身穿白底锈花短袖T恤,下身穿黑色短裙,脚穿淡蓝色高跟凉鞋,尸体的头部、双肩、胸部、背部、大腿均粘附有血迹,尸体周围的玉米见倒伏状;尸体颈部见绕有长85cm粘附血迹且断离的白色数据线,尸体西侧距其头部14cm处的地面见长24cm附血迹且断离的白色数据线,尸体北面见粘附血迹的石头,尸体东北侧见一白色手机外壳与机身分离,手机显示屏破碎的手机,尸体北面见一深色手包。
2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经被告人黄成海辨认,辨认出其于2015年8月5日在遵义县团溪镇开房地点;(2)经被告人黄成海辨认,辨认出其于2015年8月4日晚在遵义县团溪镇拓东路健康足浴楼下与被害人见面地点及在团溪镇民生大道上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地点;(3)经被告人黄成海辨认,辨认出打击吴某头部所用石头;(4)经被告人黄成海辨认,辨认出其捆绑被害人所用手机数据线;(5)经代某某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黄成海;(6)经何某某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黄成海;(7)经余某某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黄成海。
24、人身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黄成海的人身检查,未发现体表有外伤。
25、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黄成海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扣押。
26、提取笔录。提取被告黄成海的血液样本做DNA鉴定。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罗某某、罗玉平、罗玉春的血液样本做DNA鉴定以确定被害人的身份。
2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号码为135XXXXXXXX的电话在2015年8月5日至8月12日和号码为186XXXXXXXX、186XXXXXXXX的电话在2015年8月3日至8月6日以及号码为186XXXXXXXX的电话在2015年8月3日至9月22日的通话记录及机主信息情况。
28、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证明遵义县公安局依法接受证人黄某丁的被告黄成海的鞋一双。
29、遵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1)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及近亲属的前提下,不排除罗某某、吴某是罗玉平、罗玉春的生物学父母;(2)送检的标记为1号检材的尸体颈部白色数据线上可疑斑迹、2号检材尸体头部下方地面血迹、3号检材的尸体西侧地面白色数据线上可以斑迹、4号检材的尸体北侧粘附血迹的石头上可疑斑迹、5号检材的尸体东北侧白色手机上可疑斑迹、8-10号检材的尸体南侧48cm、西侧玉米叶及西侧石块上血迹检出人血,支持上述人血为吴某所留;(3)送检的标记为7号检材的尸体东侧玉米叶上血迹检出人血,支持该人血为吴某所留;(4)送检的标记为11号检材的尸体南侧320cm玉米叶上血迹检出人血,支持该人血为吴某所留;(5)送检的标记为13、14、16号检材的吴某左右手及口周拭子上检出DNA分型,支持为吴某所留;(6)送检的标记为18号检材的宜居公寓201房间枕头下面打火机上检出DNA分型,支持为黄成海所留;(7)送检的标记为26号检材的黄成海身上穿的牛仔裤上未检出人血,检出DNA分型,;支持为黄成海所留;(8)送检的标记为21号检材的宜居公寓201房间电脑桌上充电宝上检出DNA分型,支持为黄成海所留;(9)送检的标记为19号检材的宜居公寓201房间垃圾桶内卫生纸上检出人精斑,支持该人精斑为黄成海所留;(10)送检的标记为17号检材的吴某阴道拭子上检出人精斑及一男性DNA分型,不支持为为黄成海、罗某某、罗玉春所留。
30、贵州省遵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法医对尸体检查的相关情况。死者头部损伤严重,见广泛的头皮挫伤、裂创、颅骨骨折,结合头部解剖,见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鉴定意见:吴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31、遵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吴某胃内容物检材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敌敌畏、甲胺磷、对硫磷、甲拌磷等)、毒鼠强及菊酯类(甲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等)农药成分。
32、遵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电子证据检验报告及照片。鉴定意见为:在检材黄成海苹果手机中检出各类信息975条,其中已删除短信息37条,微信×××条;在检材黄成海诺基亚手机中未检出短信息和微信聊天记录。
33、遵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害人吴某与罗某某于1999年3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16日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3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成海出生于1987年9月20日,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吴某出生于1981年5月2日。
上述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和庭审质证,被告人黄成海及辩护人对证据的主要内容不持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对证据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示了身份户籍证明。证明原告人的基本信息及其与被害人的关系以及子女情况,其具备原告人主体资格。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及所证明的内容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海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持石头猛击被害人头部数下将其打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成海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被害人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进行婚恋交往,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黄成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成海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先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恤金因属精神损失的范畴,依法不予支持;所主张的赡养费、丧葬费、差旅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人民币5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成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黄成海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先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樊秋屏
代理审判员 王万建
代理审判员 张恒志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晏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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