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0刑初20号宋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2:28
公诉机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小名二洪,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因本案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曾崇来,贵州驰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小名刘小刚,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本案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被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经本院决定于某年某月某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智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辩护人曾崇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晚22时许,张某甲到被告人刘某某在龙里县龙山镇播箕村经营的打鱼机(一种游戏机)玩时,因交钱上分的问题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随即邀约被告人宋某某来到龙里县佰利酒店与张某甲商谈如何解决纠纷,在商谈过程中宋某某与张某甲发生言语上的争执,随后刘某某乘座张某甲驾驶的车辆两人离开佰利酒店到外单独协商处理两人的纠纷。次日凌晨3时许,刘某某电话告知宋某某,张某甲以在商谈过程中宋某某侮骂他为由,要找宋某某打架。宋某某与张某甲电话相约见面地点,随后宋某某、刘某某驾驶×××号轿车提前来到祥华酒店对面的路口等候,张某甲邀约余某某等三人如约驾车来到约定地点。张某甲等四人下车后,张某甲、余某某与另一男子分别各持一把长约50公分左右的砍刀向宋某某、刘某某处走去;宋某某手持一把长约40公分左右的尖刀、刘某某持一把长约50公分左右的砍刀向张某甲等四人迎面走去。两方相遇后持刀进行互殴。宋某某持刀将余某某面部、腰部及右腿部砍伤后,又与刘某某持刀将张某甲身体多处砍伤,当日余某某、张某甲被送到贵州省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余某某CT报告检查:1.上颌骨骨折,鼻部软组织不连续;2.双侧副鼻窦积液或积血。经鉴定,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在侦查期间,因未联系到张某甲,故侦查机关未对张某甲的伤情进行鉴定。

另查明:张某甲及家属张某乙,余某某和监护人余某乙,于是2015年8月3日出具谅解书,对宋某某、刘某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宽大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笔录、(龙)公(司)鉴(法)字[2015]5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谅解书、户籍信息、(1993)龙法刑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视频提取制作工作说明、视频光盘一张、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为,被告人宋某某、刘小刚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相对方具有过错,可酌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余某某的损伤后果,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曾崇来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积极筹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在相对方挑衅相约后,才前往约定的地点,对方也有一定的过错;其主观恶性不深,危害后果不大;其是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因言语纠纷,持管制刀具、不计危害后果与他人进行互殴,说明二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宋某某主观恶性不深,危害后果不大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内,故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

二、被告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三十五日,折抵刑期三十五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杨红卫

审判员  李兰应

审判员  兰文福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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